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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过度检查是否等于过度医疗?

(2019-12-03 16:40:30)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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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过度检查是否等于过度医疗?

过度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 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故意采用超越个体疾病诊疗需要的手段,给就医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过度医疗表现在诊断和治疗两个方面。在诊断方面,医疗机构反诊疗规范,采取过度检查。过度检查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本来不需要检査的,却要求患者检查。二是本来可以采用简单诊疗技术检查,却用复杂、成本高的诊疗技术检查。例如,本来可以做简单的X光检查,医生却给做了 CT,而能做CT却做了核磁共振。在治疗方面,一是不合理的高价用药,二是手术过度耗材。开大处方、滥用昂贵药品、不必要甚至重复地检查等成为过度诊疗侵权行为的主要形式。


由此可见,过度检查仅属于过度医疗的其中一种情况,过度检不等同于过度医疗,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3条的规定,医疗机 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过度检查行为,需注意的是,因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尤其是疾病的不确定性、检查诊断的方法多元性等原因,适度检查和过度检查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医师掌握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对其认定是十分困难的,需要由专业的医疗鉴定机构予以鉴定确认。只有明显违反了法定或约定义务,背离适度医疗诊查的要求,提供了超量的医疗检查服务并导致患者费用支出的损害时,才可认定是过度检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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