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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未能充分告知病情,导致治疗时机延误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2019-12-02 15:15:52)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19/1560953046991625.jpg

医疗机构未能充分告知病情,导致治疗时机延误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如何承担?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的相关事项以及患者病情的真实情况,对患者及患者家属具有说明的义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因患者享有医疗服务知情权,且一切医疗活动应保护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负有较其他行业更为严谨的注意义务。故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如果因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未能履行适当的告知说明义务,致使患者及患者家属对病情的严重性或治疗措施的后果产生错误认识,最终造成延误治疗后果的,则应认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李某某诉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 患者因摔伤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经初步检查,未发现患者骨骼有明显异常,即诊断患者系外伤,并建议患者进一步住院检査治疗,患者及其家属即拒绝住院。患者出院后手腕肿胀加剧,但其认为骨骼无异常,遂未进行进一步检查治疗,致使患者延误治疗, 产生其伤情加重的后果。虽然患者在医疗机构建议进一步住院检查时拒绝住院,对其自身伤情加重的后果具有过失,但是医疗机构在建议患者进一步检查时,也没有说明住院检查的理由,属于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因此,可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与患者延误治疗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医疗机构当然已经尽到了充分的说明义务,患者仍然拒绝检查或者治疗的,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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