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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不当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2019-12-02 15:12:41)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19/1560934333946952.jpg

麻醉不当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并不以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是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者过失,以及过错或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程度来认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进行手术时,通常会使用麻醉手段,如果使用麻醉药物不当导致药物副作用发生或者对患者造成其他损害,应认定 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医疗机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如果在麻醉中出现诸如恶性高热等意外事件(恶性高热的成人发生几率为1/50000的概率)并且在临床上暂时无法提前预见,出现恶性高热后损害也难以避免,此时就不属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情况, 而属于医疗意外事件,医疗机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杨某诉某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医疗机构在为患者采取手术治疗时,实施麻醉的医务人员在手术中超量使用麻醉药物。同时,为患者手术的医务人员未进行合理的术中检测,致使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恶化,抢救失误,最终导致患者伤残的严重后果。虽然经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应当对其过错引起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患者家属的各项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相关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

杨某诉某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 焦民终字第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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