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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可否经患者或家属同意使用非冶疗目的的镇静类、麻醉类药物?

(2019-12-01 18:41:11)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19/1560934124560015.jpg

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可否经患者或家属同意使用非冶疗目的的镇静类、麻醉类药物?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的专业诊疗机构,具有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的义务。


在特殊情况下,从尊重患者、尊重生命的角度,如果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期间,因重病折磨或临终关怀时,患者疼痛难忍,普通止疼 物已经无法达到缓解疼痛的效果,此时医疗机构为患者使用非治疗 目的的镇静类、麻醉类药物的前提是医疗机构必须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也就是说,为减轻患者的痛苦,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可以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后,为患者进行相关的安宁缓和治疗。该诊疗行为也要符合基本的临床诊疗和用药常规等,且无医疗过错。


如果医疗机构使用该药物已经取得了患者或家属同意,且诊疗行为并没有过失,符合诊疗常规,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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