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对怀孕妇女使用禁用药物,导致流产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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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怀孕妇女使用禁用药物,导致流产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在认定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时,应当考虑是否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行为系损害后果发生不可缺少的条件。一般情形下,某行为将会引发损害结果,即可认定两者之间具有条件性。
依据社会共同经验的标准,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与实际发生的后果之间具有相当性。也就是行为与后果之间具有联系,联系越大则相当性越高。
在医疗纠纷中,认定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较强的技术水平,通常都难以准确认定,需要借助于专业化的鉴定机构辅助认定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为了保护患者的权益,一般适用“相当因果关系的标准”来考察认定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即若同时具备上述的条件性与相当性,则可认定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根据上述理论,医疗机构在明知妇女怀孕的情况下,开具了禁止孕妇使用的注射药物,可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常规和注意义务。孕妇在得知自己被注射了该种可能对胎儿有致畸作用的药物而决定引产的行为符合科学规律、社会常识与常理,属于一般人都会作出的选择。因若在胎儿出生之后再认定损害的话,会导致损害的扩大,而且对胎儿、孕妇及其亲属也会造成更大的影响。因此,应当认定医疗机构对孕妇使用孕妇禁用药物的行为与孕妇接受引产手术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