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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错误,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2019-11-30 17:46:29)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19/1560926399663836.jpg

用药错误,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理论,医疗机构因自身的医疗过错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由此可知,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时,未能根据患者的身体状况以及药物的特殊属性而尽高度注意义务,且其医务人员在诊治时存在用错药物的行为时应认定医疗机构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即使该行为与患者最终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但鉴于错用药物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患者病情的加重或减少了延长患者生命的可能性,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相当因果关系,因此,医疗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关某甲、关某乙、关某丙等诉广东省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治疗时,所用药物本身具有肾毒性,且治疗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未尽必要、谨慎注意义务,延误了对患者 疾病的判断及治疗,客观上可能加重其肾功能的损害。同时,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存在用错药物的行为,该行为与患者的病情变化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客观上可能加速患者的病情恶化程度。虽然经两次鉴定均认为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因医疗机构的行为客观上可能加重患者的损害或加速病情的恶化,故应认定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与患者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相当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资料:

《民法总则》第120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50条、第51条;

《医院工作制度》第28条;

关某某甲、关某某乙、 关某某丙等诉广东省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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