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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过敏致害,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2019-11-30 17:45:15)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19/1560926088706063.jpg

药物过敏致害,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药物过敏是由药物引起的过敏反应,属于非正常的免疫反应。常见的药物过敏反应不属于医疗机构过失诊疗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仅为正常诊疗活动难以避免的结果之一,且该过敏反应可以通过进一步的治疗得以缓解或消除,所以患者无权以其遭受药物过敏反应向医疗机构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责任, 应当满足以下情况:患者确实接受了医疗机构的相关诊疗行为;医疗机构的相关诊疗行为确实存在过失或过错;患者确实在诊疗活动中遭受了损害;患者的损害与诊疗机构的过错诊疗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如果医疗机构没有明确告知患者药物过敏情况、使用该药物及不使用该药物的风险,或没有按照诊疗常规排除必要过敏反应等,给患 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在使用某药物(极易引发过敏的药物)前,没有对患者做相应检查,使用的药物虽然对症治疗患者的某一病症,但可能对其身体造成其他严重损伤的,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认为需要注意的是,患者因疾病前往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期间出现药物过敏反应,如属于正常药物反应且医疗机构明确告知患者及其家属药物过敏情况及拒绝继续治疗的风险,此时患者及家属要根据医生的解释,做出理性的判断。如果患者一方不予配合治疗,经医疗机构告知风险后仍然拒绝治疗,最终因延误治疗导致病情恶化的,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医疗机构无须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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