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诊医院与转入医院共同造成患者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标签:
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律师 |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19/1560925590548463.jpg
首诊医院与转入医院共同造成患者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人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
法律上认定共同侵权行为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1)共同侵权的主体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多数人;
(2)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 )数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
(4)共同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因医疗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故在认定多个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时,也需要符合上述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2条规定:“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知,如果患者在多个医疗机构就诊而受到同一损害的,可以起诉全部或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患者在起诉了部分医疗机构后,还可以向法院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就是说,患者可以起诉首诊医疗机构和转入医疗机构中的全部或任何一个,起诉其中一个的,也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