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首诊医院与转入医院共同造成患者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019-11-30 17:43:43)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19/1560925590548463.jpg

首诊医院与转入医院共同造成患者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人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

法律上认定共同侵权行为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1)共同侵权的主体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多数人;


(2)侵权人对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 )数个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


(4)共同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中,因医疗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故在认定多个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时,也需要符合上述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2条规定: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 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院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知,如果患者在多个医疗机构就诊而受到同一损害的,可以起诉全部或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患者在起诉了部分医疗机构后,还可以向法院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就是说,患者可以起诉首诊医疗机构和转入医疗机构中的全部或任何一个,起诉其中一个的,也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 申请追加另一个作为被告,或者申请追加另一个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后由人民法院综合证据材料、鉴定意见,依据两家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程度等确定赔偿责任的划分。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