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急重症患者转院时,医疗机构未派人护送,导致患者损害的,是否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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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急重症患者转院时,医疗机构未派人护送,导致患者损害的,是否应予赔偿?
根据原卫生部颁布实施的《医院工作制度》规定,医疗机构确定患者病情难以治愈需要转院的,应当符合转院、转科制度,即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者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人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人护送。根据该规定,医疗机构接诊后,在确定患者病情危重且其无相应治疗条件,不能继续为患者实施治疗的,经审批可将患者转入有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但在转院时对病情较重的患者应派医务人员进行护送。医疗机构未履行前述义务,未派医务人员护送病情较重患者,亦未给该患者提供相关的救治措施,导致患者错失最佳救治时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张某某诉河南省某县某乡卫生院、某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患者因分娩期临近,前往医疗机构进行诊疗,医疗机构检查治后,基于医疗水平的限制,没有能够对患者的疾病进行控制,于是要求患者转院。但在转院过程中,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没有护送患者前往转人医院,也没有给患者突发疾病的风险提供相应的救治措施, 而是由患者家属自行联系转人医院。患者到转入医院就诊后,因病情严重且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造成了终身伤残的严重后果。
医疗机构在患者转院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最终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应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鉴于转人医院(就是患者随后就诊的医院,也即第二家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患者不能举证证明转人医院具有过错的,转入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患者到达第二家医院的时候,身体状况已经恶化,第二家医院就患者现有的病情进行治疗,如果不存在医疗过错, 也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