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尚未痊愈自愿转院的,首诊医疗机构对其转院之后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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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尚未痊愈自愿转院的,首诊医疗机构对其转院之后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
“首诊医疗机构”是指患者初次就诊的医疗机构。“首诊负责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在为患者实施诊疗行为的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未能预见且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导致患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医护人员违反注意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违反医学技术操作规范;违反技术程序;违背相应的处置原则。
其中,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应依据相应的处置原则履行。具体而言,
患者因伤前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在患者尚未痊愈的情况下,患者或患者家属自愿办理转院,此时,如果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对患者采取了积极准确的救治手段,并且在患者转院时尽到了告知义务,如实告知患者转院的风险等事项,那么患者在转院过程中伤势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恢复的,人民法院通常会认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不会判定医疗机构对患者在转院后所遭受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