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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尚未痊愈自愿转院的,首诊医疗机构对其转院之后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

(2019-11-29 16:09:05)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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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尚未痊愈自愿转院的,首诊医疗机构对其转院之后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


首诊医疗机构是指患者初次就诊的医疗机构。首诊负责制” 是医疗核心制度之一,包括医院、科室、医师三级。就医院而言,凡 来医院就诊的病人,均实行医院首诊负责制,医院对诊疗范围内的病 人一律不得拒诊;非医疗范围内的病人,如病情危重,危及生命的情 况下应就地抢救。同时,这一制度规定,下列情况可以转诊:(1)非诊疗范围内的病人;(2)病人及家属或单位要求转院;(3)病情确需要住院或留院观察,但因医院无床位。若病情允许转院时,首诊医院的首诊医师必须写好病历、进行必要的医疗处置及充分的病情交待、 途中风险告知、患方家属在病历及知情书上签字同意,并在落实好接 收医院后方可转院。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病人及家属有权利要求转院 转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在为患者实施诊疗行为的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未能预见且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导致患者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医护人员违反注意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违反医学技术操作规范;违反技术程序;违背相应的处置原则。


其中,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应依据相应的处置原则履行。具体而言, 在实施诊疗行为时,医疗机构应选择符合医疗规范的诊疗措施,且在患者要求转院时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及必要的告知义务,否则应认 定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后果具有医疗过错,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患者因伤前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在患者尚未痊愈的情况下,患者或患者家属自愿办理转院,此时,如果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对患者采取了积极准确的救治手段,并且在患者转院时尽到了告知义务,如实告知患者转院的风险等事项,那么患者在转院过程中伤势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恢复的,人民法院通常会认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不会判定医疗机构对患者在转院后所遭受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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