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如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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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如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中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如主张医疗机构对其诊疗活动中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应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这一活动中存在过错进行举证证明,如举证不能,则医疗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医疗过失,医疗机构就没有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医疗机构仅就自己的医疗过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4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在实践中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患者到该医疗机构就诊的证据。如缴费凭证、病历本、发票等。
2、患者受到损害的证据。如损害的诊断、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
3、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证据。如误诊、漏诊、违反规范诊疗或申请鉴定确定医疗过错等。
4、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即需要提证明所
因此,医疗纠纷律师建议患者要在就医过程中保存好单据、病历材料等相关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