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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如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019-11-26 22:37:01)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18/1560822607989362.jpg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如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中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如主张医疗机构对其诊疗活动中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应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这一活动中存在过错进行举证证明,如举证不能,则医疗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医疗过失,医疗机构就没有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医疗机构仅就自己的医疗过失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他人的过失,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4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在实践中应当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患者到该医疗机构就诊的证据。如缴费凭证、病历本、发票等。

2、患者受到损害的证据。如损害的诊断、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

3、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有过错的证据。如误诊、漏诊、违反规范诊疗或申请鉴定确定医疗过错等。

4、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即需要提证明所 受到的损害是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所导致的,患者可申请鉴定确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医疗纠纷律师建议患者要在就医过程中保存好单据、病历材料等相关物品, 一方面能够保存就医过程中花费情况、病情的治疗情况的全面记录, 另一方面也可以在维权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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