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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医务人员违反一般的诊疗义务?

(2019-11-26 22:38:43)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18/1560824334367407.jpg

如何判断医务人员违反一般的诊疗义务?

所谓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达到的医疗水准。医务人员在实施特定医疗行为时,不得低于其采取治疗行为时、医学临床上所应有的医疗水准;否则,医务人员就违反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如果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就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引起对患者的侵权责任。


可见,医疗水准直接关系到医务人员注意义务的认定。


根据《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第16条的规定,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医疗活动具有地域性、 专门性、紧急性、个体差异性等特征,也就是说,不同地区、不同医 疗机构、患者的不同病情、个人的不同身体情况等等,也会对医疗活 动产生影响,所以我们在认定医疗过失的时候,除了要考虑医生的一 般注意义务和医疗水准之外,还必须考虑下列因素对医疗过失认定产 生的影响:


(1)医疗条件

医疗条件与治疗能力密切相关,综合性大医院往往技术先进、设备齐全、人才丰富,而在小医院设备技术人才等方面,都与综合性大医院相差甚远,其治疗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相差悬殊,在认定过失时,必须考虑到医疗条件对医疗行为产生的影响。


(2)医疗水准

可分为学术上的医疗水准和临床中的医疗水准,前者是理论界的研究水准,后者是实践中的经验水准。我们在判断医生是否履行注意义务时,应当以实践中的医疗水准为依据,因为研究水准往往超前, 实践中不一定能够达到,所以如果患者在媒体或者报刊书籍上看到针 对某种疾病的最新疗法或者有效疗法,不能够以此来要求所在医疗机 构采取这些疗法,这是因为一方面这些理论上的新研究很可能还没有 在实践中全面铺开,另一方面,法律在衡量医疗水准时,并不是依据理论界的研究水准。


(3 )医疗的地域因素

不同地区在资金技术、人才、药品等方面都有各自不同的实际情况,不能够采用同一种标准。


(4)医疗的专门性因素

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现代医疗技术日趋高度专业化,体表现在,医院的专门化和医生分工日益专业化。医务工作者有医生、护士、检验师、麻醉师、药剂师之分,综合性医院分为内科、外科、妇产科等科室,每个科室都有专门的医师,他们的注意标准应以其所属的专业而加以判断。从专业分工的角度,专科医师对其专业领域内的注意义务,要高于一般医师的注意义务,而对其专业领域外的医疗行为则要应结合该医生的具体情况加以衡量。如果医生因医疗技术水平低于该领域的一般水准而造成患者损害,就可以认定医生存在医疗过失。


(5 )医疗上的紧急因素

因为伤病多有突发性抢救,故而很难要求急救时与门诊治疗样完备的水准。医疗上的紧急性主要体现在,危急重症的抢救治疗过程中出现的难以预见,或即使预见也难以避免的紧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医生不可能像在正常情况下那样,对患者的病情及症状做详细的检查诊断,而只能凭借自己的经验和技术对病症迅速作出判断并及时安排抢救,以尽可能排除危险,挽救患者的生命。在紧急情况下医生的判断能力、思维能力和预见能力,低于正常情况是不争的事实,其注意义务也应低于一般的医疗情况。


(6)医疗特异性因素

特异性因素是指特殊体质和病态表现。患者因自身体质差、发病时表现症状,有时会使得医疗机构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在此时不应仅从事后的结果进行反推,判断是否存在误诊,而应当以就诊时状表现作为判断依据,故而即使从结果分析属于误诊,但只要基于病发时的症状,医生严格履行了职责,无过失违反诊疗常规,医疗纠纷律师认为仍应属于并未违反医疗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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