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诉法院所在地医院不承担责任,死亡赔偿标准等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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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医院不承担责任,死亡赔偿标准等如何确定?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本案发生在司法解释之前,在受诉法院所在地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依然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赔偿项目,但是,司法解释出台后,赔偿标准将发生改变。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13日,谷X甲因蛛网膜下腔出血至河北二医院住院治疗。
2013年4月10日,谷X甲转人航空总医院住院治疗。
2013年4月11日,行局麻下急性左侧脑室外引流术,持续外引流。
2013年6月28日,谷X甲转入鹿泉市人民医院住院继续治疗,出院时情况:患者仍处于昏迷状态,偶有睁眼,右上肢可见无力,四肢抽搐不适。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一)关于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该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的分析
该患者谷X甲2013年1月13日以“突发头痛伴恶心呕吐20小
关于动脉瘤夹闭手术的问题。经审阅送检光盘,可以明确患者术后反复颅内出血的原因为动脉瘤夹闭不全所致,术后所行DSA检查明确了动脉瘤依然存在。术后感染虽然属于手术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但是动脉瘤夹闭术后又因颅内出血多次行颅内血肿清除手术增加了感染的机会。
多次行手术治疗、术后神经系统感染的主要原因。
关于神经系统感染的诊治及第二次、第三次开颅手术及介人栓塞术,医方未见明显医疗过错之处。
综上所述: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在对该患者谷X甲的诊治过程中在术前准备不足、术中未完全夹闭动脉瘤的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导致患术后颅内反复出血并因此多次行手术治疗、患者术后神经系统感染的主要原因;同时应考虑到动脉瘤夹闭不全是目前尚无法完全避免的手术并发症,手术本身所具有的风险与该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综合分析认为: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的上述医疗过错与该患者最终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程度为大部分因果关系。
(二)关于航空总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该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度的分析
该患者谷X甲2013年4月10日以“颅内动脉瘤夹闭术后3月,CT
鉴定意见为:“1.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谷X甲的诊过程中存在术前准备不足,术中未完全夹闭动脉瘤的医疗过错,该过错被鉴定人谷X甲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程度为大部分因果关系。2.航空总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谷X甲的诊治过程中未见明显医疗过错
[裁判结果]
判令医院承担60%的责任比例。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河北二医院主张原审判决依据的法医鉴定结论存在重大错误,但是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反驳。该鉴定结论在一审过程中,已经接受过各方的质证,鉴定人员也应河北二医院申请出庭接受质询,针对河北二医院提出的质疑,原审法院也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了补充鉴定,补充鉴定结论相对于先前作出的鉴定结论,对河北二医院较为有利。因此,河北二医院主张原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河北二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对患者谷X甲的损害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侵权人主张的部分损害赔偿,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本案为北京地区)上一年度的相关经济指数标准进行主张,原审判决计算并无不当之处,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综上,河北二医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审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