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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所在地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2019-11-22 15:38:46)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14/1560481122990747.jpg

受诉法院所在地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时,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条文】

第二十四条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

(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


【导读】

本条系解决医疗纠纷诉讼中的特定问题,即患者通过转院到赔偿标准较高地区的医疗机构就诊的方式,来获得连接点找管辖法院,尤其在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并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仍然判决原来的医疗机构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承担责任,不仅加重了该医疗机构的负担,也不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具体的赔偿数额,按照人均可支配收人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即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其第二十九条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为此,本条针对患者同时请求多个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明确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时,不能按照受诉法 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来计算须承担责任的医疗机构的赔偿数额。具体而 言,如果只有其他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 的赔偿标准执行;若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基于到对患者损害充分救济的考虑,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对于本条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患者在多家医疗机构就诊并受到损害。这是本条规定适用的基本前提。如果患者仅在一家医疗机构就诊,无本条适用的可能。


其二,受诉法院所在地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即受诉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对于患者的损害不能满足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责任,则应该直接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而且该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责任,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而言,该医疗机构所在地也属于侵权行为地,患者一方依据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当然也可以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


其三,非受诉法院所在地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这里的医疗损害责任形态既包括一般的医疗损害责任也包括医疗产品责任,但是该医疗机构的行为构成非医疗损害责任的其他侵权责任则不能适用本条规定。


医疗纠纷律师认为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即同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一样,被扶养人生活费同样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关标准计算。这也就同样存在本条规定的当事人选择医院改变管辖从而提高其赔偿标准的问题。本条虽然没有明确列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但由于在计算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时,需要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人,也就是说该被扶养人生活费实际上成了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一部分。因此无论从解决问题的本质上还是从该在本条规定对此应当适用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相同的规则,即应该适用本条所确立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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