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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产品责任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

(2019-11-21 11:07:54)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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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产品责任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


【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条文】

第二十三条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 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一章中确立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制裁故意将缺陷产品投放市场并且已经造成了使用人严重人身损害的行为,督促生产者、经营者规范其行为,提高产品质量,以充分保护产品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本条关于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对于医疗产品责任也应当予以适用。 而且在医疗产品纠纷中引人惩罚性赔偿,对于威慑或者阻遏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的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利益,具 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而言,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加害人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超过受害者实际损害数额,在补偿受害人损害的基础上,彰显对加害人进行惩罚的制度,与补偿性损害赔偿比较,惩罚性赔偿是由赔偿和惩罚所组成的。其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的行为而适用的,就是要对故意的恶意的不法行为实施惩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是:第一,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第

二,要有损害事实,这种损害事实不是一般的损害事实,而应当是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即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第三,要有因果关系,即被侵权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害是因为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 造成的。


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确立了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规定了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明知医疗产品存 在缺陷仍然生产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有权请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在明确医疗产品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前提下将患者视同消费者予以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这一规定既可以有效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立法不足,也在本质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予以保护的立法精神和实践中对于患者利益予以保护的需要。

 

由于医疗产品也属于商品的范畴,这一规定在外延上毫无 疑问也要适用于医疗产品领域。而且同普通消费市场中存在的假冒伪劣商品类似,在医疗领域上述的医疗产品市场不规范、诚信缺失、制售假冒伪 人民群众健康福祉,与民生大计息息相关,缺陷医疗产品的危害较普通商品的危害要严重的多,举轻以明重,对普通缺陷商品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医疗产品就更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


关于医疗产品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医疗产品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本身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在责任形态上属于自己责任的范畴。医疗产品惩罚性损害赔偿本身是一种制裁性的加重责任,其突出的是对于某类明知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行为的制裁, 若某一主体并未实施应当受到制裁的恶意侵权行为,对其实施加重责任的制裁,本身起不到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和威慑功能,本身也不符合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基本法理,等于让另一主体对自己不可控行为承担了更加严苛的加重责任,既会产生非常不公平的结果,也会严重影响行动自由,阻遏社会进步。

 

比如前述的对于生产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而生产不知情的销售者课以惩罚性赔偿,既起不到对真正实施严重侵权行为的生产者的制裁和威慑作用,也会使销售者承担了更多自己不可控的风险。简言之,医疗纠纷律师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对于有关责任主体的适用,必须满足各自独立的构成要件的要求,某一主体,即使在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可能要与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但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中,如果该主体的行为样态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则不能作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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