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产品责任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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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产品责任中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
【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条文】
第二十三条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责任一章中确立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制裁故意将缺陷产品投放市场并且已经造成了使用人严重人身损害的行为,督促生产者、经营者规范其行为,提高产品质量,以充分保护产品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本条关于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对于医疗产品责任也应当予以适用。
一般而言,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加害人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超过受害者实际损害数额,在补偿受害人损害的基础上,彰显对加害人进行惩罚的制度,与补偿性损害赔偿比较,惩罚性赔偿是由赔偿和惩罚所组成的。其主要是针对那些具有不法性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的行为而适用的,就是要对故意的恶意的不法行为实施惩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是:第一,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第
二,要有损害事实,这种损害事实不是一般的损害事实,而应当是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即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第三,要有因果关系,即被侵权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害是因为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
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确立了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规定了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明知医疗产品存
在明确医疗产品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前提下将患者视同消费者予以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这一规定既可以有效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立法不足,也在本质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予以保护的立法精神和实践中对于患者利益予以保护的需要。
由于医疗产品也属于商品的范畴,这一规定在外延上毫无
关于医疗产品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医疗产品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本身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在责任形态上属于自己责任的范畴。医疗产品惩罚性损害赔偿本身是一种制裁性的加重责任,其突出的是对于某类明知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行为的制裁,
比如前述的对于生产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而生产不知情的销售者课以惩罚性赔偿,既起不到对真正实施严重侵权行为的生产者的制裁和威慑作用,也会使销售者承担了更多自己不可控的风险。简言之,医疗纠纷律师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对于有关责任主体的适用,必须满足各自独立的构成要件的要求,某一主体,即使在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可能要与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但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中,如果该主体的行为样态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则不能作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