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销售者因其共同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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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销售者因其共同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关于涉案缆的保管问题。审理法院认为,医疗机构为患者取出钢板和缆索的同时,注意封存样品和保存记录。医疗机构主张其将存疑器械在未经双方共同封存的情况下交予患者保管,并称此为“患者的权利”的主张且无其他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因该缆索丢失导致对有关案件事实无法查证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郭x因右髋关节术后21年,右髋疼痛活动受限10个月于2010年4
7日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六医院,予行右髋关节翻修术,术后2年
司法鉴定意见如下:1.鉴定标的物中的4根钢索非委托鉴定内容中所述的“钛缆”,其中1#钢索为钴铬钨镍合金,2#-4#钢索为铁铬镍不锈钢;2.1#、2#钢索的断裂性质为疲劳断裂,3#、4#钢索的断裂性质为过载断裂。
司法鉴定意见:郭X属于强直性脊柱炎患者,二次手术翻修髋关节手术复杂,
一审法院判决: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六医院和大连昊德商贸
二、驳回郭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综合各方诉辩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大连昊德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〇六医院是否应对郭X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造成郭X人身损害,除郭X自身原因外,医方的主要原因为选用了不
综上,大连昊德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