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接骨板在植入体内发生断裂的,谁应证明接骨板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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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接骨板在植入体内发生断裂的,谁应证明接骨板有缺陷?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案涉金属接骨板作为医疗器械,属于医疗产品。作为植入人体用于支持、连接受损肢体并辅助肢体恢复的医疗器械,因其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使其不存辛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本案中,金属接骨板在植入患者体内后发生断裂,应当推定该金属接骨板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医疗机构对此有异议,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申请对该金属接骨板的质量及断裂的原因进行鉴定,依法作出的鉴定意见并未排除该金属接骨板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且医疗机构并无其他证据证明该金属接骨板不存在缺陷,故应认定为金属接骨板具有缺陷。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20日,原告孙XX因交通事故受伤到被告费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原告孙XX之伤为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拇指指间关节脱位、肋骨骨折并胸腔积液、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同年8月27
司法鉴定意见:送检的金属接骨板存在表面裂纹,不符合YY0017-2008《骨接合植入物金属接骨板》的要求。送检的金属接骨板断裂与人体运动过程中持续受到接骨板植入前调整其外形而产生的残余弹-塑性/弯-扭复合应力的反复作用存在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费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孙XX因金属接骨板断裂造成的经济损失:二次手术费用(含金属接骨板材料费)、后续治疗费共计27108.91元。二、被告费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孙某精神抚慰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费县人民医院在给孙XX行左胫腓骨切开复位植
孙X
X因金属接骨板断裂造成一定的物质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费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