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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告知尸检,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裁判要点]
医疗机构提交鉴定的住院病历中未见有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违反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相关要求,病历书写不规范,应认定为其诊疗行 为存在过错;在急诊病危(重)通知书中告知患者家属“患者死亡” 一栏机构没有告知患者家属尸检的相关事宜,医方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但是依据合法作出的鉴定意见认为上述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 无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不就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对于是否尸检的问题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以及病历资料不完整并不影响鉴定程序进行的, 即并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医疗机构也无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但是本案中医疗机构还存在其他过错行为,即鉴定意见认定的未尽到 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未进行溶栓治疗的过错行为就,法院最终认定该医疗机构在不能及时转院的客观情况下,并未参照诊疗规范,且在其医疗水平能力所及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常规溶栓治疗措施,最终未能避免患者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有自身疾病导致的主要因素,医疗机构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判决其依法承担次要责任。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14 日,马X甲因“排便困难4天”到天通苑医院就诊并住院。入院时天通苑医院中医初步诊断为:肠闭、热结腑实证;西医初步诊断为:1.排便困难原因待查:肠梗阻?习惯性便秘? 2.高血压病。入院后,天通苑医院给予甘油灌肠剂110ml灌肠,之后马X甲大便时突发心慌胸闷、心择、大汗、全身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入抢救室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终年65周岁。现谢X、马X认为天通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诉至法院。
医疗损害鉴定意见:1-天通苑医院对被鉴定人马 X甲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3>未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4)未进行溶栓治疗。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2)项与被鉴定人马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 (3)项、第(4)项与被鉴定人马X甲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患者既往存在20余年的高血压病史,此次以排便困难就诊,突发心源性疾病:表现为起病隐匿,发病迅速。故此,分析认为医方负次要责任。五、鉴定意见。(一)天通苑医院对被鉴定人马X甲诊疗过程中存在 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3. 未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4.未进行溶栓治疗。(二)天通苑医院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第2项与被鉴定人马X甲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必要的因果关系;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3项、第4项与被鉴定人马X甲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负次要责任。谢X、马X为此支付鉴定费8650元。谢X、马X认为鉴定机构对天通苑医院的责任程度认定过低,因天通苑医院不恰当的诊疗措施导致患者死亡,故天通苑医院应负全部责任。天通苑医院认为鉴定机构对其认定的责任程度过高,称其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也尽到了告知义务,其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谢X、马X各项损失共计二十三万三千二百七十一元六角。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天通苑医院作为一家综合性医院,在收治患者马X甲进行治疗过程中,针对其人院病情采取了适当的治疗行为,在患者出现明显病情变化后,医方确 实积极、及时进行了救治,但是,医方在已经考虑到患者出现了急性下壁心肌梗死的情况时,在不能及时转院的客观情况下,并未参照诊疗规范, 且在其医疗水平能力所及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常规溶栓治疗措施,最终未能避免患者死亡结果的发生。虽然,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有自身疾病导致的主要因素,但是,医方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与损害结果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依据充足,论理清楚,二审法院予以采信。 天通苑医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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