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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可病历致鉴定不成,医患双方谁应承担责任?

(2019-11-10 11:26:28)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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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可病历致鉴定不成,医患双方谁应承担责任?

案号:(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00033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医疗纠纷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患者一方应当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因果关系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患者一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且人民法院根据患者一方的申请依法委托后作出的鉴定意见也认为无法认定医疗机构过错及因果关系的,患者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因为相关资料不全及对手术知情同意书医患双方存在分歧,导致最终无法鉴定的。

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提供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中的告知事项手写部分是医疗机构违规对病历进行了篡改,但并未提出对《手术知情同意书》告知的手写部分的填写时间进行鉴定,且医疗机构已就此作了合理说明的,不能认定医疗机构对此有过错。

 

[基本案情]

2012326日, XX因下消化道梗阻,到铜陵市人民医院就诊,后住院治疗。45日进行全麻下行腹会阴联合直肠癌根治手术,后又行乙状结肠造口术+术中肿块活检。术后予以对症治疗,2013416日周XX出院。后又多次在铜陵市人民医院化疗。2013616日周XX去世。


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由于对手术知情同意书医患双方存在分歧(患方认为手写部分系后加上去的),且缺乏相应CT片及盆腔MRI片,我所不能完成贵院委托要求,故退回贵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徐XX、徐X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纠纷? 2.铜陵市人民医院是否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铜陵市人民医院对周 X X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徐XX和徐X认为,铜陵市人民医院《手术知情同意书》中的告知事项手写部分,在患者和铜陵市人民医院签字时没有,是铜陵市人民医院违规对病历进行了篡改。二审法院认为《手术知情同意书》为格式性的文件,医院因为病人病情的不同而增加相关告知事项并无不当,且徐XX和徐X在一审和二审审理过程中,均没有提出对《手术知情同意书》告知的手写部分的填写时间进行鉴定,故不能认定铜陵市人民医院有过错。周XXCT片等资料在本案诉 讼前已由铜陵市人民医院交付给徐XX和徐X,一审中铜陵市人民医院提交了周X X的病案,并没有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情况发生。一审法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铜陵市人民医院是否有过错、铜陵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周XX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因为相关资料不全及对手术知情同意书医患双方存在分歧,导致无法鉴定,故无法证明铜陵市人民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附:一审法院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 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 对于铜陵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铜陵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 与周XX的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参与度多少等,均应由徐XX和徐 X承担举证责任。现相关鉴定程序已因徐XX和徐X不向鉴定机构提交CT片及盆腔MRI片而终止,徐x X和徐X不能向本院提交有关鉴定意见 书。而仅凭徐XX和徐X提交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化验单、住院治疗记录等证据,法院无法对过错、因果关系和参与度作出判决。徐XX X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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