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认可病历致鉴定不成,医患双方谁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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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认可病历致鉴定不成,医患双方谁应承担责任?
案号:(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00033号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医疗纠纷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患者一方应当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因果关系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患者一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且人民法院根据患者一方的申请依法委托后作出的鉴定意见也认为无法认定医疗机构过错及因果关系的,患者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因为相关资料不全及对手术知情同意书医患双方存在分歧,导致最终无法鉴定的。
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提供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中的告知事项手写部分是医疗机构违规对病历进行了篡改,但并未提出对《手术知情同意书》告知的手写部分的填写时间进行鉴定,且医疗机构已就此作了合理说明的,不能认定医疗机构对此有过错。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6日,
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由于对手术知情同意书医患双方存在分歧(患方认为手写部分系后加上去的),且缺乏相应CT片及盆腔MRI片,我所不能完成贵院委托要求,故退回贵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徐XX、徐X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纠纷?
根据
附:一审法院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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