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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引发纠纷时,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2019-11-09 09:45:51)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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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引发纠纷时,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有关尸检的问题,甚至引发很大争议,需要引起特别注意。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讲,其主要内容是拒绝 或者拖延尸检案件对于事实的认定的影响抑或这种情况下举证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即因没有进行尸检导致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对此,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从承担相应后果的主体上讲,首先要明确拒绝或者拖延尸检的责任主体不限于患者近亲属,还包括医疗机构。即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尸检导致无法查明责任构成的案件事实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如果因为医务人员没有履行本条规定的报告义务,导致无法进行尸检的, 医疗机构当然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此外,对于患方的准确提法应该采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表述,即患者近亲属。但需要明确的 是患者近亲属可能有多人,拒绝或者拖延进行尸检的近亲属与提起诉讼的近亲属非同一人时,也不影响相应不利后果的承担。


2.行为样态上应当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保持一致,即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但从解释论的角度讲,拒绝或者拖 应是拒绝或者拖延尸检题中应有之意。超过规定时间即该条 规定的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对于患者近亲属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尸检的举证,应该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由主张这一事实存在的医疗机构承担 相应的不利后果。


3.责任后果承担的要件也要作具体分析和必要限定。诊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对于拒绝或者拖延进行尸检,只有在影响上述要件事实导致该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才应该适用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换言之,即使未进行尸检,患者近亲属能够通过其他方式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符合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 医疗机构仍然要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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