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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与医疗医疗产品责任同时存在,如何确定责任比例?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虽然鉴定意见认为医疗机构对钢板质量把关不严的过错参与度占60%,但审理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认定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因接骨板的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与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的过错共同造成,医疗产品的生产与医疗机构均应当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此并非单纯的医疗产品责任,还有与医疗机构自身诊疗过错行为的混合。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该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而将上述鉴定意见中认定的医疗机构的过错参与度作为医疗机构与该医疗产品生产者之间内部责任分配的依据。并明确武汉德士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枣阳一医院可在内部责任分配中将过错参与度作为参考依据不违反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高X系枣阳市第七中学高三(七)班学生,2011年10月17日中午, 高X在学校操场不慎摔倒,致其右股骨骨折。高X于当日到枣阳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骨折”。2011年10月18日,枣阳一医院为高X行椎管内麻醉下右股骨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
2012年1月9日,其突然感到右大腿剧烈疼痛,活动受限,当日入枣阳一医院治疗,其病情诊断为“右股骨陈旧性骨折术后钢板断裂”,其于2012年1月11日出院转人襄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565. 90元。高X的病情在襄阳市中医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骨折术后再骨折”,于同年1月16日行右股骨断裂钢板取出、 切开复位,交锁髓内钉内固定+取自体髂骨混合同种异体骨植骨术。
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涉案金属接骨板检材的显微组 织、硬度、外观均符合YY0017
- 2008《骨接合植人物金属接骨板》的要求;由于未提供检材牌号,故对其化学成分不作判定;检材表面发现不连续裂纹缺陷,不符合YY0017
- 2008《骨接合植人物金属接骨板》的要求。”鉴定意见为:“1.送检的涉案金属接骨版表面存在不连续裂纹缺陷, 不符合YY0017-
2008《骨接合植人物金属接骨板》的要求,系产品质量不合格。2.涉案金属接骨版断裂与其表面存在不连续裂纹缺陷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鉴定:“1.根据送检临床病历、影像学资料所示,并结合临床专家会诊意见,认为被鉴定人告某的主要损伤为右股骨干粉粹性骨折术后钢板断裂。2.被鉴定人高X2011年10月17日因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入住枣阳一医院住院治疗,于2011年10月18日在椎管内麻醉下行右股骨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选择10孔钢板螺钉固定手术方法选择得当,钢板及内固定方式选择符合医疗原则,术后复查骨折复位也比较满意。被鉴定人骨折 为粉碎性,骨折中部有三角形骨块,内固定后活动时无着力点,故应力点全部在钢板上,活动时易引起金属疲劳导致钢板断裂,加之本次鉴定前已检测出钢板质量问题(见《苏华碧司鉴〔2013〕物鉴字第265号司法鉴定 意见书》),故分析认为枣阳一医院存在以下过错:钢板质量把关不严之过 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伤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约60%。3.被鉴定人高X右股骨 干粉碎性骨折,经钢板内固定治疗后,84天后钢板断裂,经交锁髓内钉及钢板内固定手术治疗后,目前右下肢负重差,萎缩明显,影响行走及负重功能,致一肢功能丧失约10%,其损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
- 2002)第4. 10.10. i条之规定,综合评定为X级伤残; 二次骨折护理时间建议60日,护理人数为1人。”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武汉德士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和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连带赔 偿原告高X各项损失100544.
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 回原告高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审中高X委托襄阳中立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损伤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高X、枣阳 市第一人民医院枣阳一医院对该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武汉德士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德士鼎公司交纳了鉴定费,并与二高X、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共同选定了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涉案接骨 板的质量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在二审法院鉴定名册备案,且鉴定机构的 许可证载明的鉴定业务范围为“微量物证鉴定(包含产品质量鉴定)”,原审二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武汉德士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虽对该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提出异议,同时在二审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但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亦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 本院对其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对该项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关于参与度,虽然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建议医疗机构对钢板质量把关不严的过错参与度占60%,但本案中高X的损害后果是因接骨板的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公司作为医疗器械的生产者与医疗机构均应当对高X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武汉德士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枣阳一医院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武汉德士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枣阳一医院可在内部责任分配中将过错参与度作为参考依据不违反法律规定。武汉德士鼎医疗器械有限 公司主张高X植人的内固定钢板是一种风险产品,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武汉德士鼎医疗器械有限 公司还提出原审赔偿数额计算不当,但并未明确提出具体计算不当的项目与金额,经审核,原审判决对高X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 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均无不当。综上,武汉德士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德士鼎公司的各项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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