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医院伪造、篡改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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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医院伪造、篡改病历?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经常会出现患者不认可医院病历的情形,原因是,医院对病历存在涂改,错误,例如检查日期不对,床位不对,有时甚至连姓名都不对的情况。面对以上病历的不对,患方很容易认为医院存在涂改、篡改病历,不认可所有病历资料,要求法院直接推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法官真能判令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当然是最好好,但是,法官是居于中间裁判,要法官来认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是很难的。因为,病历的不真实,不代表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更不证实病历的不真实会引发患者的损害,
在现实中,法院通过医院涂改、篡改病历资料,进而判定医院承担责任的是少之又少,不少患者以为紧抓这一点就稳赢了,结果法院判决患者败诉。
因此,要打病历官司,医疗纠纷律师建议谨慎为之,要想打病历官司,需要遵从以下原则:
(1)病历资料真伪的认定
病历资料属于证据,应按照证据规则予以处理。首先要通过质证来认定证据的真实性。既然医疗机构承担提供病历资料的责任,那么其应当首先证明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患方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医疗机构应当提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双方并可进行多轮质证。如果通过质证无法认定病历资料的真伪,则应通过司法鉴定来解决。医疗事故律师认为需要注意的是,认定证据是法院的职权,不以当事人认可为前提,即使一方当事人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全部不予认可,如果其没有正当理由,另一方当事人又申请鉴定,法院也应当认定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并以此作为鉴定资料委托鉴定。
(2)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法律后果
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篡改病历行为的,应推定其存在过错。
其次,过错仅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医疗事故律师认为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还需考虑其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资料的直接后果是该资料不能作为鉴定资料,其最终后果决定于这部分资料对于司法鉴定的影响:如果有实质性影响,造成鉴定客观无法进行的,医疗机构要承担鉴定不能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实质性影响,则仍可继续进行鉴定,医疗机构承担的后果及责任根据伪造、篡改资料对鉴定的影响承担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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