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能提供完整病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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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能提供完整病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不完整,并不必然导致医疗机构过错成立,更不能简单地据此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病历不完整的具体原因来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而且即使存在过错,还要看侵权责任的其他构成要件是否具备,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首先,医疗机构不能提供病历资料的原因很多,可能是没有记录或丢失,也可能是故意隐匿、销毁或者拒绝提供。《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隐匿、销毁或者拒绝提供病历资料行为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未规定凡不能提供病历的一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因此,对于医疗机构未提供病历资料是否存在过错要根据其不能提供的原因区别分析。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是推定当事人有过错,但并非当然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可以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例如,遇有抢救危急患者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可能采取不太合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该行为是合理的,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如果是隐匿、销毁或者拒绝提供病历资料,固然不存在提供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问题,但如果是由于紧急情况没有完整书写病历,或者由于意外事件等丢失病历,则可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再次,侵权责任的构成需具备四个要件,即使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还要看因果关系要件是否具备。
最后,病历资料在诉讼中属于证据,医疗机构不能提供病历资料的后果是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非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举证不能的后果具体是什么,医疗事故律师认为要看缺失的病历资料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如果该资料系关键证据,缺少该病历就无法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则应认定医疗机构过错和因果关系要件成立,并导致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资料并非关键证据,则只能认定患者主张的相应事实,并综合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并据此判决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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