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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医生单独执业,医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019-11-07 20:03:00)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律师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10/1560138732491482.jpg

无资质医生单独执业,医院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医疗机构安排没有合法资质的人员对患者实施诊疗行为,应当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但医疗机构是否要对此承担最终的侵权责任,则要以符合相应的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为前提,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这一过错行为是否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问题,而这也涉及专业领域的判断,往往也需要通过申请鉴定来解决也有赖于鉴定。

 

[基本案情]

20101228日,付XX因右侧胸腔积液入住北京医院治疗。201115日,北京医院于XX和廖X两位医生为付XX进行抽胸水的手术,手术进行一段时间后,于XX医生离开。后北京医院又于201116日、17日连续两天为付XX实施抽胸水手术,其中16日的手术,有廖X医生和另外一名医生在场;17日的手术,由廖X医生单独操作。2011210日,付XX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另査:廖X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时间为20101215日,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时间为201161日。


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关于付X X死亡原因仅就送检病历材料等进行分析, 因心功能衰竭及肺部感染加重,最终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关于诊疗行为,北京医院使用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独立进行临床工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到医学会进行评估。气胸是胸腔穿刺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之一,但北京医院在进行胸水引流时选择负压吸引装置不规范,存在不足。自2011126日起,北京医院认为无明显感染征象,停用抗生素治疗,未能有效控制其肺部感染,存在不足。第一次出现气胸后经胸出现气胸因病情危重行抢救治疗,不存在错误。综上,付XX是在原发病基础上,最终引起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付XX死亡主要系自身疾病发展转归所致,北京医院对付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系导致其死亡后果之次要因素。鉴定意见为付XX死亡原因为多脏器功能衰竭;北京医院对付XX诊疗行为存在过失,系导致其死亡后果之次要因素;建议医疗过失参与度为10%?20%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判令医院承担30%的责任比例。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 四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医疗纠纷涉及医学专业问题,一般需由专门机构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患者所诉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 果关系进行评判。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的重要证据。 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已经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涉案病历材料进行了质证、封存,并移送红十字鉴定中心作为检材使用。该中心按照相关程序对本病例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书。且鉴定人孙祥出庭接受质询时,针对李XX、付甲、付乙、李X提出的质疑予以了解答,特别是就北京医院使用设施不规范以及患方主张的廖X操作失误是否可能造成患者付XX气胸的后果等关键问题进行了解答。李XX、付甲、 付乙上诉提出的原审法院在确定鉴定机构时存在程序问题,其并未就此提供证据,而从二审法院审查原审卷宗所见,没有显示存在其所述问题,二 审法院对其所述难以采信。现李XX、付甲、付乙虽仍对该鉴定意见书存疑,但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书的证据,二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原审法院参照该鉴定意见书,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确定北京医院按照30%的比例对于因其不当医疗行为给李XX、付 甲、付乙、李X造成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是适当的。


关于北京医院使用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独立进行临床工作的问题,二 审法院认为确实违反了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就上述不当行为是否导致 北京医院应该就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需确定该行为是否造成患者付X X身体损害,这无疑属于医疗技术鉴定范围,红十字鉴定中心就此已经给予了评价,确定了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现李XX、付甲、付乙坚持要求北京医院因此赔偿其全部损失,依据不足,二审法院实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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