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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机构存在虚假宣传,需要有证据证明

(2019-11-03 19:24:24)
标签: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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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机构存在虚假宣传,需要有证据证明

案情介绍

2014年1012日,郭某(腰腹脂肪堆积十余年)经艺星公司收治入院行溶脂手术,在手术知情自愿书中载明可能发生的术后情况包括:术后肿胀瘀青;术前观患者腰腹部脂肪较多,脂肪分布不均匀,腹腔内脂肪较多,术后可能出现不完全对称,恢复完全后双侧基本一致一般为13个月;术后疤痕增生。2014112日郭某又在艺星公司处进行了大腿、手臂、肩背、副乳的抽脂手术。在手术知情自愿书中载明可能发生的术后情况包括:术后肿胀、淤青;术后可能出现不完全不对称;.术后疤痕增生可能,恢复过程: 6个月。手术过程顺利,两次手术费用共计355 400元,其中32 500元为塑美极全面部。但术后两个月,因郭某未能取得满意的减肥效果而与艺星公司进行交涉,双方协商未果。201592日,郭某诉至原审法院,诉请判令艺星公司返还郭某医疗费355 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50 000元。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减肥引发的医疗美容案件。医疗美容属于医疗行为,在进行医疗美容之前,医疗美容机构一般会与患者签订相应的合同来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医疗美容机构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患者一方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医疗美容机构并未充分履行义务,或者在医疗美容的过程给患者造成侵害,可以主张相应额的赔偿。


本案中,从知情同意书上可以看出,术后可能会存在不对称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郭某接受手术是其自愿的选择。 医疗美容机构在医疗美容手术的过程中如果不存在过错的话,不属于违约,也不应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郭某到艺星公司美容医院门诊治疗,双方已建立医疗合同关系。艺星公司按照约定对郭某实施了溶脂减肥手术,郭某亦按约支付了手术费用;但术后郭某未能取得满意的减肥效果。本案所争议的焦点在于艺星公司是否对于溶脂肪手术效果做过不实宣传,因郭某就此并无证据能够证明,故不能认定艺星公司在提供该医疗服务中存在欺诈、诱导行为。郭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经过上诉,郭某认为其是因单纯性肥胖去被上诉人处就诊咨询,在被上诉人接待人员的怂恿诱导下,被上诉人为上诉人量身定制了手术减肥方案并承诺治疗效果,上诉人才花费巨资在被上诉人处进行溶脂减肥手术,但术后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瘦身减肥的效果。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郭某以医疗服务合同案由起诉艺星公司,要求艺星公司返还医疗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须证明艺星公司在医疗服务中存在违约行为。本案中艺星公司按照约定对郭某实施了溶脂减肥手术,郭某亦按约支付了手术费用。郭某称艺星公司在提供该医疗服务中存在欺诈、诱导行为,其未取得满意的减肥效果,但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原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对郭某的上诉请求,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现实生活中,我们作为消费者常常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广告或者宣传产生错误的认识。医疗美容机构在现实中夸大宣传的现象并不少见。本案中郭某可能因为医疗美容机构的宣传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双方对事实的认识不一致,但是郭某却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在进行医疗美容时,患者应当对美容服务合同进行仔细认真的阅读,明确自己的权利。在进行医疗手术时,要明确手术的风险。有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在进行宣传时会避重就轻,向患者隐瞒不良的后果。患者在签订合同时或者手术风险告知时不 仔细阅读,会导致后续纠纷,但是患者对此方面又很难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 也是患者维权失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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