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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医疗美容机构的虚假宣传?

(2019-11-03 19:22:52)
标签: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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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医疗美容机构的虚假宣传?

案情介绍

中德公司是北京一家专业医疗美容机构,其法定代表人为徐霞,徐霞在发移植技术领域取得过一定成就并具有相应的知名度。20091215日,重庆四院在其网站主页上发布标题为“cctv - 2健康之路访谈毛发移植专家徐谭士的链接文章,点击进入后,页面内容显示有“200978日央视cctv -2健康之路访谈毛发移植专家徐谭士”的文童.在文章所在页面相近位置登载有重庆四院专家团队相关主任医师和主治医师的照片和介绍。在该页底面显示有“温馨提示:以上是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毛发种植研究中心专家的详细讲解,如需要了解更多信息可以与专家在线交流!”另外,重庆四院在其网站主页中间位置介绍了该院的基本情况,旁边即标题为“cctv-2健康之路采访徐霞博士的视频文件。


原告中德公司诉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网站上声称原告院长徐霞是被告毛发移植研究中心专家,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载了中央电视台采访原告院长徐霞的视频。被告的行为,将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故请求判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消除影响;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相关费用20万元。


被告重庆四院辩称:被告的确在其网站上转载了徐霞接受媒体采访的信息, 但是该转载纯属正面宣传,没有对徐霞造成负面影响。原告诉状中列举的事实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并且被告已经撤销相关转载,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不存在。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是涉及一家公司与医院之间虚假宣传的案例,看似与医疗美容无密切关系,实则不然,在现实中不排除某些医院会利用虚假宣传的手段使得患着误解,从而损害患者的权益,患者在做出选择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认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重庆四院在其官方网站上转载央视采访徐霞的视频文件,以及对徐霞的介绍确系真实的宣传,其行为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德公司与重庆四院均系开展毛发移植业务的专业机构,两者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 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第3 项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 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本案中,重庆四院将毛发移植专家徐霞与其自身团队在同一篇文章中一起介绍,并且在文章结尾以歧义性的语言进行温馨提示:以上是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毛发种植研究中 心专家的详细讲解……”另外,重庆四院在其网站首页将央视采仿徐霞的视频片段与其医院介绍并列编排,容易使人产生模糊判断和误解。所以,重庆四院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第22条之规定,本案被告重庆四院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应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被告重庆四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网站首页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重庆四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因此,企业为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在其官方网站上将同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和本企业没有劳务关系的专家与本企业自有专家团队一同介绍容易使人产生模糊判断,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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