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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肖像权,医疗美容机构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董某某系演员、模特,某医疗美容公司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4 法人,认可域名为www. bjlmr. com、名称为“XX医疗美容医院”的网站为其所有,网站首页有各类美容整形项目的宣传和介绍。在该网站“双美胶原蛋专场’页面中显著位置使用了一女性照片(以下简称涉案照片),照片右侧配字“百嘉丽美丽肌肢从胶原蛋白开始” “双美胶原蛋白专场” “胶原打底” “塑性” “为肌趺注入青春源泉” “美丽热线:400 - 000 -xxxx,点击咨询”。2014年11月25日,董暮某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上述网页及窗口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支出公证费用900元。
关于涉案照片中的人物是否是董某某的问题,董某某出示了百度百科的截图、照片,某医疗美容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主张涉案照片为与其签同的李某某的照片,并提供了李某某的照片和涉案照片进行对比。原审法确认,依照董某某及李某某本人面貌特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照片与照片中的人物图像相对比,以一般人的认知标准,可以认定董某某与涉案图片同一个人。
董某某原审诉称,董某某目前系中国大陆青年演员。2014年10月,董某得知,某医疗美容公司在其网站(www.bjlmr.com)擅自将董某某肖像放置网页中部,用于某医疗美容公司神奇微针美塑项目的商业宣传。涉嫌侵权网页同时附有某医疗美容公司的企业字号、电话咨询、在线咨询、联系地址、微信二维码等联系方式,具有明显的商业广告属性,涉嫌侵犯董某某的肖像权、名誉权。董某某曾经出演过多部电视剧和电影,并为多家公司进行代言。据此, 某某的肖像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代言价值。某医疗美容公司使用董某某照片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的内容,使得董某某受到了很多误解,社会评价相应降低。因此要求该医疗美容机构为侵犯其肖像权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医疗美容机构为了达到宣传产品的效果而使用明星的照片宣传的案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仅,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某医疗美容公司网站以宣传、介绍其相关美容整形产品为主要内容,使用董某某照片作为配图的文章,其内容涉及某医疗美容公司的经营范围,并附带某医疗美容公司的联系方式,属于营利性的宣传活动。在某医疗美容公司没有提交反驳证据证明其网站配图非董某某照片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某医疗美容公司网站在未经董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董某某的照片,侵犯了董某某的肖像权。
另一个与本案无关但是在类似案例中会经常碰到的问题,就是美容广告在侵犯肖像权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在现实中,此类侵害肖像权的案例有的能够得到精神损害赔偿,有的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在某些案例中侵害了公民的肖像权造成了公民身心的伤害,这时候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合情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 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 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 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