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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手术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患者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2019-11-02 22:41:27)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06/1559788374724296.jpg

美容手术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患者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案情介绍

原告郭某曾在他处进行人工骨粉额颞部凹陷填充术,后在广州进行局部骨粉刮除术及捷尔凝胶填充术,因对其术后形态不满意,便到被告X医院做修改手木。随后郭某在X医院的医疗美容科接受了额、颞、眉弓骨粉、凝胶部分取出术,部分再次人工骨粉填充术。为此,郭某支付给X医院手术费3050元。手术前,X医院为郭某拍摄了7张术前照片,双方签订了《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手术记录》)及《术前须知》,上述材料均存放于X医院处。术后双方发生纠纷,共同将《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及《术前须知》封存在档案袋内,并签上郭某姓名后存放于X医院处。X医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上载有医疗美容科的诊疗科目。应郭某的要求,X医院提交7张照片、《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术前须知》及签有郭某姓名的档案袋。 另根据郭某的申请,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郭某手术部位及伤残程度进行评定。该所经检查,对郭某目前状况出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目前头 面部大体外观与常人相比没有显著的异常,但此次手术部位处存有填充物欠平整、不对称的情况,且自觉局部遗留较明显不适感。从其左眉运动及左额顶感觉障碍的出现及恢复过程来看,提示有神经损伤存在;鉴于目前没有与美容糾纷相应的伤残评定标准,现就郭某的伤残情况无法做出评定。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郭某认为医院并未通过手术使其达到预期的美容效果,因此主张医院存在违约。并且医院在手术过程中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在此种情况下,医院是否构成违约,医院是否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与X医院建立医疗美容手术关系时,双方没有对手术效果进行明确约定。而目前关于该类手术效果尚无固定标准。此次手术是在X医院的医疗美容科进行的,郭某是因为对自己额头的美容术后形态不满意而到X医院要求手术的。因此,希望通过此次手术达到美的感受应该是双方共同追求的目标。但实际上,X医院此次给郭某所做手术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且经法医鉴定,此次手术部位存在填充物欠平整、不对称的情况,郭某自觉局部遗留较明显不适感且提示有神经损伤存在,故其要求退还手术医疗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由于郭某此次手术是因为对其前两次手术后额头形态不满意而再次要求手术的,此次额头美容术后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不能认定目前的结果就是X医院造成的,其要求该医院赔偿今后治疗费,缺乏必然因果关系,不应支持。


由于手术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使原告感到效果不良并多处求治且精神感到痛苦,故由此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被告应予赔偿,并应给付郭某一定的精神抚慰金,但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且证据不充分,故其具体数额由 法院酌定。关于伤残补助费之请求,其此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已査明的事实和司法鉴定意见,郭某目前额颞等部位确实存在不平整等问题, 且局部提示可能有神经损伤。此次手术前,虽郭某在他处做过额颞部美容手术但由于X医院没有提供在此次手术前郭某额颞部实际状况的详细记录,不能排除其实施的手术与郭某目前状况有一定关系。除退还手术费用外,还应对郭某合理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并应给付一定的精神抚慰金。但郭某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误工损失数额过高,缺乏依据,难以采信。至于郭某索要残疾赔偿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目前没有与美容行业相应的伤残评定标准就郭某现在状况无法做出评定,对郭某索要的残疾者生活补助金,难以支持。 关于郭某今后治疗费用,因尚未发生,本案不予涉及,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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