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手术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患者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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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手术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患者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案情介绍
原告郭某曾在他处进行人工骨粉额颞部凹陷填充术,后在广州进行局部骨粉刮除术及捷尔凝胶填充术,因对其术后形态不满意,便到被告X医院做修改手木。随后郭某在X医院的医疗美容科接受了额、颞、眉弓骨粉、凝胶部分取出术,部分再次人工骨粉填充术。为此,郭某支付给X医院手术费3050元。手术前,X医院为郭某拍摄了7张术前照片,双方签订了《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手术记录》)及《术前须知》,上述材料均存放于X医院处。术后双方发生纠纷,共同将《美容整形手术协议书》及《术前须知》封存在档案袋内,并签上郭某姓名后存放于X医院处。X医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郭某认为医院并未通过手术使其达到预期的美容效果,因此主张医院存在违约。并且医院在手术过程中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在此种情况下,医院是否构成违约,医院是否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与X医院建立医疗美容手术关系时,双方没有对手术效果进行明确约定。而目前关于该类手术效果尚无固定标准。此次手术是在X医院的“医疗美容科”进行的,郭某是因为对自己额头的美容术后形态不满意而到X医院要求手术的。因此,希望通过此次手术达到美的感受应该是双方共同追求的目标。但实际上,X医院此次给郭某所做手术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且经法医鉴定,此次手术部位存在填充物欠平整、不对称的情况,郭某自觉局部遗留较明显不适感且提示有神经损伤存在,故其要求退还手术医疗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由于郭某此次手术是因为对其前两次手术后额头形态不满意而再次要求手术的,此次额头美容术后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不能认定目前的结果就是X医院造成的,其要求该医院赔偿今后治疗费,缺乏必然因果关系,不应支持。
由于手术没有达到预期目的,使原告感到效果不良并多处求治且精神感到痛苦,故由此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等,被告应予赔偿,并应给付郭某一定的精神抚慰金,但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且证据不充分,故其具体数额由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已査明的事实和司法鉴定意见,郭某目前额颞等部位确实存在不平整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