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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医疗官司,你需要了解的4个问题

(2019-11-02 22:39:27)
标签: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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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医疗官司,你需要了解的4个问题

1. 人民法院应从哪些方面审查医疗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据资格?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是指鉴定机构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所做的分析、鉴别和判断。但是,鉴定意见并不能当然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它仅为法官办理案件提供了一个参考,是否被采信还需法官依照法定职权及相关规则进行综合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医疗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第一,鉴定人是否适格;第二,鉴定事项与委托事项是否具有关联性;第三,鉴定是否依据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出;第四,鉴定是否正当;第 五,鉴定人是否具有回避的情形等。


2.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应当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在医疗损害 赔偿纠纷中,由于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专业水平不同、信息占有不平等,《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 的侵权纠纷,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先由患方就医疗行为、医疗损害承担举证责任,而后由医疗机构就其无过失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无因果关系从而不构成医疗事故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并没有对医疗机构侵权责任的举证做出适 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仅仅规定了过错推定,因此本书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不再适用。这里所说的不适用仅指医疗纠纷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的,即发生在20101日之后的糾纷不再适用。发生在201071日之前的医疗损害纠纷仍能 适用上述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指出:第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第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 的规定。


3.诉讼中哪些事实是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事实无须举证证明: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例如,万有引力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这种事实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人们广为 知晓的事实。根据法律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巳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生效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4.在所有的证据中是否存在证据的证明力优先的考量?

在学理上关于证据的分类中,按照证据的来源不同,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又称为第一手证据。传来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衍生的,经过复制、转述、传抄等中间环节得来的证据,又称为派生证据。例如在医疗纠纷中的病历资料,病历资料原件就属于原始证据,而复印件就属于传来证据。病历资料原件的证明效力要大于复印件的证明力。另外在医疗损害争议案件中,涉及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患者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及复杂性,而相关专业机构的鉴定意见例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是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及大量临临床经验的专家根据临床诊疗规范及实践并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故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无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鉴定意见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其可以作为法院认定相应事实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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