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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篡改病历导致无法鉴定,医疗机构应承担什么责任?

(2019-11-01 20:43:18)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06/1559785331966193.jpg

医疗篡改病历导致无法鉴定,医疗机构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2003627日零时30分,曹某某之母唐某某孕41周至某中医院(以下 称中医院)处住院待产,唐某某在产妇入院议定书中书写要求试产并签字。 医院对其进行常规检查。在第二天值班医生发现唐某某宫口开全、羊水自破、 羊水度污染后,通知主治医师等相关人员手术。主治医师建议剖宫产终止妊娠,其丈夫夫曹某签订术前小结及议定书。后中医院发现剖腹宫产托头困难, 遂改为会阴侧切和产钳助产。在曹某某出生后,被诊断为新生儿窒息,中医院予以相应急救。730分,中医院向唐某某、曹某交代病情建议转上级医院,45分曹某及中医院医生将曹某某转至扬州市妇幼保健院抢救。曹某某入院被诊断为新生儿窒息、败血症、新生儿肺炎、缺氧缺血性脑病、面神经麻癖。经医院诊断曹某某脑发育不良,可能有癫痫等疾病。之后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唐某某将该中医院起诉至人民法院。


在庭审中,原告提出的在术前小结及议定书即唐某某的病历上有8处进行了涂改,主要包括宫口开2cm” “胎心136” “胎头-3” “胎头+2” “胎头+2” “lop” “98-125” “5.20”等,一、二审法院均确认了这一事实。关于对该病历的涂改,庭审质证中,证人张某(唐某某分娩时的值班医生)在庭 审中陈述宫口开多少” “胎心率多少是产时重要的指标;证人赵春梅(唐某某分娩时的主治医师)在庭审中也陈述相应的指标宫口、胎心率是分娩的重要数据。病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本资料之一,术前小结及议定书作为重要的病历材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本资料之一。法院认为本案中, 术前小结及议定书上有8处涂改,已经影响了病历实质性内容,病历的涂改必然会对鉴定意见造成实质性影响。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病历被篡改的案例。病历是医疗鉴定的重要资料,严禁被篡改。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需要对自己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患者在医院就诊期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相应的病历资料,并确保上述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任何人不得对病历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窃取。如果医疗机构未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病历资料,致使医疗鉴定无法进行或者提供了错误的病历资料导致鉴定意见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本案中,该中医院对病历资料进行了8处修改,严重影响了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导致鉴定依据的客观事实不够真实。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侵权责任法》 的规定,推定该中医院存在过错。该中医院并未举出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因此其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患者在申请鉴定时,一定要对病历资料进行认真的检查,防止医疗机构修改或者伪造病历资料,如果医疗机构存在伪造病历的情况,一定要结合相关证据证明。例如在本案中,证人张某(唐某某分娩时的值班医生)对病历资料的篡改进行了作证。现实中能够通过与案件相关的证人进行举证是最好的方法。 另外,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时一定要记得行使自己的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单位应该承担妥善保管诊疗过程中相关资料的法定义务,以证明诊疗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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