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翻不利的医疗损害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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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翻不利的医疗损害鉴定报告?
案情介绍
2010年6月25日,张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在乡间非铺装道路上摔倒,致其左侧膝关节受伤,头面部多处出血。张某某在急救中心进行初步的治疗处理后,
鉴定意见书认为某卫生院有过失:其手术时未能达到解剖复位,拉力螺钉穿出关节面,这两种原因与患者目前关节功能障碍有关联,伤口感染为外科手术的常见并发症,患者不良后果是原有疾病和医疗过失共同作用的结果。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之后张某某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张某某
某卫生院认为医疗行为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行为,医疗机构极尽勤勉谨慎义务,仍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意外。对上述鉴定不认可,伤口感染为外科手术常见并发症。患者不良后果是原有疾病和医疗过失共同作用的结果并且认为后续治疗费是指伤残评定后必然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和适当的整容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张某某目前已进行左腿内固定物取除术,术后评定为八级伤残,对于已评定伤残等级者,原则上不给予可能减轻伤残等级的后续治疗费用。某卫生院仅仅是针对上述鉴定结果表达了上述反对意见,并未申请重新鉴定。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诉讼中法院认定的事实均是由证据证明的事实,在诉讼中要想做到有效的反驳,就需要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有合理的质疑,或者己方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该事实不存或者证明事实的真实状况。仅仅表达对另一方的反对意见,一般情况下不会对案件事实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者差错,并因此造成患者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事实,从而引发损害赔偿为主要诉求的民事权益争议。《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既然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那么就应该申请重新鉴定,并以重新鉴定的结论为依据,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此时才有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反之,
本案中,张某某受伤后前往某卫生院诊治,某卫生院在为张某某施行手术过程中,拉力螺钉穿出张某某左腿关节面,造成张某某伤口感染,病情长时间未有好转。经过鉴定其治疗行为与张某某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某卫生院对该鉴定意见虽有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因此某卫生院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例的意义在于提醒患者在进行维权的时候,对于己方不认可的待证事实一定要提出有利的证据来进行证明,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才是最有力的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