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的病历破损,影响病历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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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的病历破损,影响病历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吗?
案情介绍
2004年3月26曰,尹某某因怀孕到某省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尸检报告:尹某某系因在出血性间质性肺炎的基础上,自发性气胸导致呼吸功能障碍、缺氧性窒息而死。
被告省二院于2006年2月20日提出对此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申请。因医患双方封存省二院保存的尹某某的病历资料过多过厚,该档案袋有破损,为证明医患双方封存的病历资料完整、真实、合法,
文书鉴定意见:检材三处“王某某”签名字迹与王某某书写字迹是同一人书写。原告王某某对此鉴定书有异议,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再次文检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检材档袭袋上三个‘王某某’签名与王某某书写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以医方提供的病历封存资料有拆封的嫌疑,患方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该鉴定办公室无法考证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中发生了医疗纠纷,在申请鉴定的过程中,病历的完整性受到质疑,
根据法规的相关要求,对病历的封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病历的封存主体是医患双方,需要医患双方的共同参与才能进行封存,任何一方单独对病历进行封存均属无效的行为。第二,封存的病历资料主要包括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上级医生查房记录等5种较为主观的病历资料。第三、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从医疗机构来看,最好封存复印件,以利于患者今后的病情复查和就诊。第四,对病历进行保管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医院病历应妥善保管,严禁涂改、伪造。本案中,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省二院发生医疗纠纷后,双方对病历进行了封存。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