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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的病历破损,影响病历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吗?

(2019-10-31 21:58:44)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05/1559723207922303.jpg

封存的病历破损,影响病历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吗?

案情介绍

2004326曰,尹某某因怀孕到某省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以下简称省二院)住院,于当日晚行剖宫产术,产一子王小某,王小某于 200447日出院,尹某某在省二院治疗到2004823日出院。尹某某在 省二院出院后,在将近两个月的时间内先后转诊三家医院,但是最终没有治愈出现死亡的结果。

 

尸检报告:尹某某系因在出血性间质性肺炎的基础上,自发性气胸导致呼吸功能障碍、缺氧性窒息而死。

 

被告省二院于2006220日提出对此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申请。因医患双方封存省二院保存的尹某某的病历资料过多过厚,该档案袋有破损,为证明医患双方封存的病历资料完整、真实、合法, 省二院申请对存放患者尹某某病历的档案袋破损处能否取出原件及现有病历是否为原始病历资料进行鉴定。


文书鉴定意见:检材三处“王某某”签名字迹与王某某书写字迹是同一人书写。原告王某某对此鉴定书有异议,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再次文检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检材档袭袋上三个王某某签名与王某某书写样本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以医方提供的病历封存资料有拆封的嫌疑,患方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该鉴定办公室无法考证 病历资料真实性,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决定中止鉴定。2008215日 鉴定办以病历封存件真实性问题未得到解决,决定终止鉴定。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中发生了医疗纠纷,在申请鉴定的过程中,病历的完整性受到质疑因此最终终止鉴定。在医疗纠纷中,作为维权的一方一定要了解病历封存的相关制度。关于病历的封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的讨论记录、疑难病例的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根据法规的相关要求,对病历的封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病历的封存主体是医患双方,需要医患双方的共同参与才能进行封存,任何一方单独对病历进行封存均属无效的行为。第二,封存的病历资料主要包括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上级医生查房记录等5种较为主观的病历资料。第三、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从医疗机构来看,最好封存复印件,以利于患者今后的病情复查和就诊。第四,对病历进行保管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 医疗机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因此在本案中送交鉴定的病历出现破损的情况,则说明该病历可能存在篡改或者伪造的可能,因此不依据此病例进行鉴定是正确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医院病历应妥善保管,严禁涂改、伪造。本案中,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省二院发生医疗纠纷后,双方对病历进行了封存。审理中, 医疗事故鉴定时,因由原审被告省二院保管的病历档案袋破损,不能保证病历的客观真实性,导致医疗事故鉴定被终止。原审被告省二院不能提供证据证 明在治疗尹某某的病情时不存在医疗过错和没有因果关系,故应对此负有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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