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案件的事实如果无法查清,医患双方谁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2019-10-31 21:56:42)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05/1559722361915620.jpg

案件的事实如果无法查清,医患双方谁来承担败诉的风险

案情介绍

原告洪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于20091月到被告某市第三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存在右股骨粗隆间粉碎骨折,左股骨干骨折,头皮裂伤,胸、腹外伤 (空回肠损伤)。在治疗中采用的是静点转化糖电解质注射液进行注射,原告在上述治疗后出现腹痛加重的症状,后经查明被告给原告进行注射的药物为过期药物。随后院方为其进行剖腹探查术。后原告到区医院、煤医附属医院、当地精神卫生中心等医院诊治,诊断为抑郁症。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病例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因被告提出某市第三医院的医疗 行为与洪某某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则参与度如何;如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则洪某某伤残等级如何的鉴定申请, 经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某市第三医院在对患者洪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使用过期转化糖电解质注射液药品的医疗过失,与患者所患抑郁症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失参与度25%抑郁症不属于器质性病变,目前尚不在评残范围内。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以下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被告 行为是否有过错。如有过错,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 果关系;如存在因果关系,则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请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龙某出庭接受质询。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事实和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是原告在被告处就医期间因为输了过期药液引发的医疗侵权奐 医疗机构并不认为其医疗行为存在侵权,双方当事人针对本案中的角 进行了举证、质证。


本案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当客观的事实无法明晰时,案件的败诉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这在民事诉讼法上被称为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负有责任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负有举证证明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败诉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医疗行为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 但是在《侵权责任法》中改变了这一规定,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该规定已经不再适用。由于本案例发生在《侵权责任法》生效之前,因此该条规定仍适用,法院在证据的认定和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是正确的。


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本案中,原告洪某某因交通伤于20091月到 被告某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为原告输入过期药物的行为发生在2009年, 与原告所主张的被告某市第三医院的违法诊疗行为(使用过期药物的行为)造 成其抑郁症、腹痛腹胀、实施剖腹探査术、剖腹探査术后遗症、肝损害(即感染丙肝病毒)、.胃肠功能不全等损害后果均发生在2009年。由此可见本案的医疗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且损害后果亦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属于《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即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因被告某市第三医院在对原告洪某某的诊疗过程中输入过期药物,故认定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抑郁症是否属于器质性x x的结论,属于司法x x鉴定范围,不是临床法医学的鉴定范围。综上所述,此重新鉴定无法进行,予以退回,及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不予受理说明函》中根据《司法鉴定通则》的相关条款,本案缺乏相关技术标准且超出我中心鉴定人能力,故无法受理和开展鉴定工作。现本案做退案处理, 送检材料全部退还贵院,请查收


鉴于现有医学及技术标准的有限性,在鉴定机构均无法做出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意见的情况下,被告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医疗机构不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院推定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为100%。但因原告未对其主张的各项具体损失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一、二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洪某某的诉讼请求。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