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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超诉讼请求范围审理,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2019-10-31 21:55:05)
标签: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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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超诉讼请求范围审理,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案情介绍

2008年37曰,某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中心医院)对患有心脏病的毛某某实施了射频消融手术,术后毛某某病情未明显好转。同年42日,中心医院将毛某某送到重庆市新桥医院(以下简称新桥医院)继续住院治疗7天, 花费4505.5元。后毛某某又返回中心医院继续治疗,至出院时毛某某还有 33 087. 64医疗费尚未结清。同年422日,中心医院与毛某某达成协议:中心医院补助毛某某人民币20 000元,并支付毛某某第二次鉴定费用10 000元, 在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或法院裁决后再结算。


2008812日,毛某某以自己遭受人身损害为由将中心医院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心医院赔偿其残疾酿偿金等损失共计547 357.12元。在毛某某的诉讼请求中,并没有涉及医疗费用的部分。


过程中,经司法鉴定:中心医院在毛某某的整个医疗处置过程中有过错,其过错与毛某某的损害后果存在次要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中心医院在消融手术中对三度房室传导阻滞的发生预防不够,导致毛某某永久性起搏器植入,使毛某某目前处于1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构成iii级伤残。毛某身体健康受到的损害与中心医院的行为有次要的因果关系,中心医院对毛某损失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中心医院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法院没有将毛某某欠付被告的 33 087. 64元和被告为毛某某在新桥医院垫付的4505. 5元等费用予以扣除。


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认为:在双方已有协议约定并已 情况下,中心医院就不再负有支付毛某某安装起搏華的任何费用的义务。医院200855日为毛某某实施了第一个起搏器的安装术,由此产生的费用理应由毛某某自行承担33 087. 64元。200842日,中心医院将毛某送至新桥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4505.5元,确系毛某某本次治疗行为的,毛某某亦认可该费用是由中心医院垫付,故不管毛某某请求与否, 应将此款纳入毛某某损失总金额中一并进行计算。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被告在一审后不服,认为法院没有对医药费进行相应的裁判,二审法院在此基础上重新认定,最终毛某某向检察院抗诉要求中请再审。二审法院是否超过诉讼请求裁判成了本案的焦点,也就是说法院能否就原告未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不告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范围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审理中,法院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超过当事人诉讼主张的部分不得主动审理。人民法院擅自将双方均未提出的诉讼请求纳入到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违反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也是尊重当事人的处分原则的体现。当事 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是否起诉或者终结诉讼,何时或就何种内容、范围、 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该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处分原则确立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基本作用。处 分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而发生,即只有当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能进行案件的受理与审理,法院不能依职权开始民事诉讼程序;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院不能对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做出裁判;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变更、撤回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原告可以放弃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诉讼中就民事争议的解决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超过诉讼请求判决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在处理案件时应当注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审理,这也利于保持法院在诉讼活动的中立性,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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