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范新兰
广州医疗纠纷律师范新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38,636
  • 关注人气:76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追偿医药费,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2019-10-30 21:58:11)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05/1559720024216009.jpg

追偿医药费,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案情介绍

20101225日晨,被告福州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闽运公司)的驾驶员程某驾车在交叉路口撞倒一名行人(为本案无名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认为因行人受伤至今未苏醒, 无法调查询问,且因该路口监控探头未启用,无法证实发生事故时灯控状态, 故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和程某、无名氏的交通事故责任。无名氏在原告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的治疗费24万元,被告已经给付了17万元,还有7万元无人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医疗费7万余元及利息。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而违法通行,其对造成无名氏的损害具有过错。程某的驾车行为属执行任务,因此产生的侵权责任依法由被告承担。本案原告追索医疗费的情形, 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最相类似,可以参照《合同法》第73因债务人怠于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判令闽运公司将应支付本案无名氏的医疗费7万余元给原告福医大医院。


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维持原判。

代位权制度作为债的保全措施,对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交易维护正常民商事流转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系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的特例,要点在于医院能否就其支出的医疗费用事故责任进行代位追偿。


有观点认为,本案应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不能适用代位权制度,根据法律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不适用代位权制度。


本案中在无名氏昏迷不醒,也没有近亲属代为行使权利,无法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向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来主涨权利的情况下,客观上巳经具备了 怠于行使之要件,医院可以有条件地代位取得其债权请求权。虽然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此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债务人的自主选择权,即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该请求权由债务人自己决定。但问题是受害人无名氏无法行使此种权利,如若受困于法律救济途径的缺乏,医院不能直接向交通事故肇事责任方行使追偿权,形成的必然结果是医院垫付的医疗费用不能追回,而肇事者却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在保护债务人意思自治与社会公平交易秩序存在价值冲突时,法律价值的取舍应以后者为重, 因此医院有权依代位权起诉肇事方。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