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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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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医药费,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案情介绍
2010年12月25日晨,被告福州闽运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闽运公司)的驾驶员程某驾车在交叉路口撞倒一名行人(为本案无名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认为因行人受伤至今未苏醒,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而违法通行,其对造成无名氏的损害具有过错。程某的驾车行为属执行任务,因此产生的侵权责任依法由被告承担。本案原告追索医疗费的情形,
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维持原判。
代位权制度作为债的保全措施,对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交易维护正常民商事流转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系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的特例,要点在于医院能否就其支出的医疗费用事故责任进行代位追偿。
有观点认为,本案应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不能适用代位权制度,根据法律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不适用代位权制度。
本案中在无名氏昏迷不醒,也没有近亲属代为行使权利,无法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向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来主涨权利的情况下,客观上巳经具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