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有多个被告,该如何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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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有多个被告,该如何确定管辖?
案情介绍
上诉人吴某某诉被上诉人某省精神病院第二附属医院及某办事处医疗纠纷一案,不服某区人民法院(2009)川民初字第2587号民事裁定,向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裁定认为:原告吴某某诉医疗合同纠纷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是某省*
上诉人诉称:与第一被上诉人某省精神病院第二附属医院签订医疗合同促成上诉人被胁迫到精神病院就医的是第二被上诉人。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施了共同侵权,请求依法审理。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某所诉的二被上诉人其中之一某办事处的住所地在某区,某区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理由成立,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第154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某区人民法院(2009)川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对于两个被告的管辖权问题的裁定,对比两个法院的审判可以看出,一审法院认为管辖的问题适用合同的管辖。上述人在上诉理由中指出某省精神病第二附属医院与某办事处对上诉人实施了侵权,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被上诉人某办事处的住所地在某区,因此一审法院有管辖权。本案例涉及的一个问题便是医疗纠纷案件中,以合同纠纷起诉的,法院应当如何确定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如何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法院查明案情,便于在必要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紧急措施,以利于合同纠纷的正确解决。在医疗纠纷中,由于医疗机构的场所一般较为固定,医疗机构所在地一般为合同履行地。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究竟是提起侵权之诉还是合同之诉,需要当事人结合情况具体分析,两种不同的起诉方式的选择可能会改变案件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