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医疗事实,不同理由,可以重复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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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医疗事实,不同理由,可以重复起诉吗?
案情介绍
2014年5月31日,唐某某因行走时不慎跌倒,导致其左髋受伤,被送至中医院,经过医疗检查,诊断为:(中医)骨折病、气滞血淤;(西医)左股骨粗隆间骨折、高血压病,并于当日住院治疗。同年6月2日,唐某某的儿子袁某某作为患者亲属在《股骨粗隆间骨折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表示对手术的风险进行了了解并同意手术。同日,袁某某作为唐某某的亲属代表与中医院签订《应用植入性医疗器材协议书》,其中载明的主要事项为,因唐某某病情治疗需要,经中医院建议,唐某某同意使用由艾迪尔生产的髓内钉一套,并附有相应的生产合格证明,同年6月3日,中医院医生对唐某某进行左股骨隆间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手术。唐某某在医院进行手术并休养后出院。唐某某认为中医院因采购不合格医疗器材对其健康生命权造成严重侵害,诉至法院,要求中医院赔偿45
605元。法院民事判决,驳回唐某某的诉讼请求。唐某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之后二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唐某某认为中医院买卖不合格植入材料,应买一赔十;违反2014年6月2日签订的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例中唐某某以中医院采购不合格的医疗器材为由进行起诉,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唐某某的诉讼请求,唐某某现在以中医院买卖不合格的植入材料为由又进行起诉,法院应否受理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从唐某某提起本次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来看,其诉称植人体内材料即伽马交锁髓内丁(近端塞空心)、伽马交锁髓内丁(主钉空
唐某某不服原审裁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唐某某以中医院买卖不合格植人材料、违反手术室规章制度及改变手术顺序为由而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裁判,现唐某某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同样的诉请,属于重复起诉。至于唐某某提出中医院向法院提供伪证应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唐某某未提供与诉请相关的事实依据,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原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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