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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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再审?
案情介绍
再审申请人苏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辽宁省人民医院医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2520号民事判决,向辽宁省高级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苏某某申请再审称: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异地做司法鉴定。 原审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做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法院认为:苏某某所诉纠纷,沈阳市沈河区卫生局依据其申请已委托辽宁省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苏某某依据该鉴定书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辽宁省人民医院赔偿其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复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医疗事故等级情况酌定由辽宁省人民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据此判令令该医院承担医药费 55 922. 52元、误工费18 6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20元、护理费9200元、交 通费3040元、复印费805元、住宿费2400元、鉴定费6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等各项费用,并无不当。
关于苏某某提出“本案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应当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应当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鉴定”等申请再审理由,因其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均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且其本人已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该鉴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其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苏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某某的再审申请。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例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地方:一是本案例发生的时间,根据案情的描述其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二是本案是再审案例,当事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再审。
对于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的案例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本案中由于已经经过法院判决,分清了双方的责任,原判决已经生效,不应该再以法律的修改作为诉讼的理由。在维权的过程中,有的患者可能存在误区,认为法律进行了修改,当然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一般情况下适用纠纷发生时的法律规定。
对于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再审?包括: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査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据以做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在上述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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