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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生意上的损失是否属于赔偿范畴?

(2019-10-28 20:35:06)
标签: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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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生意上的损失是否属于赔偿范畴?

案情介绍

2007515日,刘某某因患病入住人民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呈现持续植 物人状态。200777日,原告在治疗无果的情况下,转入北京市大兴区中医院进一步救治。200797日,原告出院回家进行康复治疗。20086 17日,原告再次入住北京市大兴区中医院。2008912日,原告出院后仍处 于深度植物人状态。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再次鉴定:内容为溶栓治疗适应证掌握过宽;治疗前未行必要检查;治疗方法不规范;未与患方签署治疗同意书。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发生溶栓后多发性脑出血、持续植物状 态有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结论:此事故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例是一起退休后发生医疗侵权的案件,误工费如何计算成为本案焦点,另一个焦点是患者能否要求果园损失的赔偿?果园损失是否属于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范围?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人。误工费中的,即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有偿服务;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应理解为耽误一切劳动或工作而减少的收入, 包括耽误退休人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减少的收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能否获得误工赔偿,与其是否退休、是否具有一定的固定收入并没有关系。事实上,只要医疗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有足够证据证明退休后被聘用从事其他行业并且有一定经济收人的,就应获得误工费赔偿。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请求的赔偿项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的,可补充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时,受害人 有足够证据证明退休后被聘用或从事其他行业并且有一定经济收入的,还应获得误工费赔偿。


两审法院的判决如下:本案中,原告刘某某在被告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双方的医疗服务关系成立。现原告因被告的诊疗行为,目前仍处于深度植物人状态,河南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医方的过失行为与患者发生溶栓后多发性脑出血、持续植物人状态有因果关系,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且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由此可以看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有重大过失,因此,医方对自己的诊疗过失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认为,被告按70%承担责任较为适中。赔偿的标准和适用法律问题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法院认为,200316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 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 关规定办理,因此,本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的项目,由于被告方的过错造成原告方的损失使受害人应得到的利益受损,如果过错方不予赔偿,则存在对受害方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本案应补充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鉴于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依赖是完全护理依赖。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人民医皖在治疗上诉人 刘某某的过程中存在一定过失,与刘某某目前仍处于深度植物人状态有因果关系,人民医院对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河南省医学会对该事故做出的责任认定,医方(人民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原审法院结合河南省医学会的责任认定,确定被上诉人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本案因构成医疗事故判决赔偿上诉人刘某某医疗费96 302. 08元、营养费20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02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132 555元、残疾用具费3080元、交通费7500元、精 神抚慰金23 480元,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果园损失的请求因被上诉人的诊疗行为造成上诉人经营果园的损失不属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不符合侵权赔偿的客观要件,故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误工费的请求,因上诉人虽系退休人员,有退休工资,但其在退休后仍从事社会劳动,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不能因为有退休工资而否认其收人减少的事实,应比照行业收人标准予以赔偿,上诉人刘某某从 接受被上诉人治疗之日起至定残日前一天共计400天,计算为11 410/+ 365x400=12 504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根据上诉人的病情,需2人护理,护理人员费用按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202x2x 24 816/+365=27 46X 57元。后期护理费,结合上诉人的实际病情及年龄,按10年期限计算,1人护理,为10x24 816/=248 160元。因被上 诉人的诊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4条的规定,鉴定费用8000元应由被上诉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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