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报告未提示异常指标,体检机构应承担什么责任?
标签:
医疗纠纷 |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05/1559703319440761.jpg
体检报告未提示异常指标,体检机构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2009年8月,石某至明基医院检查。一个月后,该院出具体检报告。在体检报告的肿瘤标志物栏内,甲胎蛋白的检测结果为阴性,CEA指标的检测结果呈阳性。在总检结论中,明基医院的建议为:1.胆囊息肉:建议定期(每半年左右)复查……2.过敏性鼻炎;3.窦性心动过缓;4.血压高;5.空腹血糖偏高。此后,石某某并未对身体进行任何检查或复查。2011年8月31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确认石某某患肺癌。石某某因治疗肺癌支出医疗费235 473元。
原告石某某在起诉时认为该报告的“感染免疫”项目和“肿瘤标志物”项目的检查环节,被告只提供了检查结果,并未如其他的检查科目一样在检查结果后列明“参考值”,因此原告的行为存在过失,这直接导致了原告错过了在癌症早期就发现并治疗的最佳时机。原告除了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承担治疗疾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受检者进行体检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自身可能存在的疾病或影响健康的异常因素,以便通过治疗延续身体健康或提高生命质量,这种期待利益属于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医疗机构未将体检报告重要指标异常情况向受检者说明,导致受检者丧失确诊时机的,受检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第一,明基医院为石某某进行体检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问题。经审查,明基医院为石某某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中对CEA指标呈阳性在该体检报告总检结论中未做出专门提示,
第二,石某某患肺癌不能早期发现并治愈与明基医院的上述过失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问题。因CEA指标与肺癌诊断之间的关联性系专门性的医学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法院可以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向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咨询。二审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问题咨询了部分医学专家,据专家介绍,CEA指标不是诊断肺癌的特异性指标,只是一个参考指标,该指标升高的影响因素很多,体内炎症等非肿瘤因素都可能导致CEA指标升高。据此,石某某体检时CEA指标呈阳性,不能以此即推定其当时已患有肺癌。医学专家陈述的相关意见系依据其多年的临床实
第三,明基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赔礼道歉的问题。上诉人主张明基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和交通费,因石某某患有肺癌不能早期发现并治愈与明基医院体检中的过失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且石某某因治疗肺癌所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