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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赔偿标准是按医疗事故还是人身损害标准计算?

(2019-10-28 20:32:25)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05/1559702540766512.jpg

医疗纠纷案件,赔偿标准是按医疗事故还是人身损害标准计算?

案情介绍

200252日下午420分,原告黄某某到被告某卫生院住院待产。原告在顺利生下婴儿后有感染,后医院对新生儿进行必要的抢救,新生儿自主呼吸恢复。

随后被告发现原告阴道流血多,被告立即对原告行按摩子宫、纱布填塞压迫、注射麦角新碱等。115分,该市急救医疗中心将原告送往该省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区妇幼)。区妇幼即对原告予以抗休克同时进行剖腹探查术, 术中发现双侧卵巢坏死,行子宫+双侧附件切除术,且发现不完全子宫破裂。 

术后原告血压不稳定,仍昏迷,经治疗未见好转,于200254日转至该省人民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原告出现全身严重感染、急性肾功能衰竭、呼吸衰竭、严重高分解代谢、霉菌血症,经抢救,原告于2002726日出院。出院诊断:肺部感染;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急性肾功能衰竭;多脏器功能不全;全子宫及双侧附件切除;霉菌血症。2003210 日至200338日,原告因言语欠清、活动不便在该省另外一家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经高压氧、神经营养治疗好转出院。200318日至2003719日,原告以缺血缺氧性脑病在该省中医学院二附院住院,原告智能减低,经神经营养、运动康复及中药治疗,双下肢肌力iv级出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再次鉴定: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虽然该案发生的时间较早,但本案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计算的,对现在类似案例仍有借鉴意义。


关于赔偿适用法律及标准的问题。如构成医疗事故,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付赔偿;如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过失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赔付。


关于本案赔偿责任的问题。原告在被告处住院分娩,被告应对原告产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认真细致地观察、及时适当地处理,但被告对原告产程观察、 记录及处理存在不足,由此该市及该省医学会均认为这些不足与原告产程中子宫不完全破裂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认定该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轻微责任。两级医学会作为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机构,其所做的鉴定结论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科学、客观、公正。根据鉴定结论,被告承担轻微责任,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项目及数额。被告对原告的诊疗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原告以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诉因起诉被告索赔,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关于残疾生活补助费。原告主张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评定伤残等级,套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付残疾生活补助费,不合法亦不合理,应按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相对应的伤残等级计付残疾生活补助费。


关于出院后的护理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就患者住院期间的陪护费做了规定,但未就出院后的护理费做出规定,原告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该项赔偿,合法合理。 原告主张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认定的一级伤残等级赔偿护理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按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付。

关于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费用,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1款的规定计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后,赔偿项目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是在发生医疗事故时,患者可以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要求医疗机构进行赔偿,也可以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医疗机构进行赔偿,但是二者总体上差别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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