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说明书未详尽列举毒副作用,药厂应承担什么责任?

标签:
医疗纠纷 |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05/1559699534176428.jpg
药品说明书未详尽列举毒副作用,药厂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朱某夫妇诉称:二原告之子朱某某曾长期服用异维A酸胶丸。被告公司生产的异维A酸胶丸说明书的“不良反应”第2条中仅说明该药有“精神症状、抑郁”,未指明有“自杀倾向”。被告公司在该药物说明书中故意隐瞒了该产品的重要不良反应(有自杀倾向)这一重要信息,严重欺骗了消费者。朱某某正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大量服用了该药物,从而产生轻生的念头。因此,被告在朱某某跳楼自杀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却的责任。
被告Y有限公司辩称:二原告称其子长期服用异维A酸胶丸,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我公司关于异维A酸胶丸的说明书不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不良反应信息的情形,更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内容。《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
被告系合法设立的主要生产软肢囊制剂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软胶囊剂、
说明书中载明该药物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其适应证为适用于重度痤疮,尤其适用于结节囊肿型痤疮等。用法用量中载明该药品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治疗2-4周后可根据临床效果及不良反应酌情调整剂量。6?8周为一疗程,疗程之间可停药8周,停药后短期内可持续改善症状。不良反应中载明:精神症状、抑郁。并载明不良反应大多为可逆性,停药后可逐渐得到恢复。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药品生产商制作的药物说明书应该做到规范、清楚、全面,对可能产生的严重副作用应准确说明,从而对患者起到警醒、提示的作用。药品生产商违反上述提示说明义务,对患者产生未提示的副作用并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患者明知所服药物为处方药,而未能规范用药导致人身伤害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同样。所以,作为药品生产者,其不仅应当对该药品可能产生的副作用进行全面的阐述和列举,还应当针对这些副作用对患者进行提示和说明。如果药品生产者并未对可能产生的副作用进行详尽列举,则说明其没有尽到说明警示的义务,对因此造成的消费者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二原告提供的证人冯杰和李永久均证明朱某某自2005年下半年起开始服用被告公司生产的异维A酸胶丸,且一直服用至大学毕业即2007年7月,因该二位证人系朱某某的大学同学,与朱某某接触较较多,故其证言较具可信度,予以采信。结合2008年购买异维A酸胶丸的票据、半板未服用完的异维A酸胶丸及说明书内容,足以证明死者朱某某生前一直服用被告公司生产的异维A酸胶丸。因死者生前长期服用该药,现死者无故自杀,而根据该药载明的副作用即“精神症状、
因被告公司生产的异维A酸胶丸说明书中对该药的副作用仅表述该药会导致“精神症状、抑郁”,而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载明的抑郁发作的症状标准,参照美国异维A酸胶丸的说明书,可以说明该药的副作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