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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剂量用药,医院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2019-10-27 09:53:11)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05/1559698751568283.jpg

超剂量用药,医院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20098516时许,吴某因血尿至被告急诊外科就诊,被告给予立止血lku、拉氧头孢lg静点治疗,输入过程中吴某无不良反应,当日19时许,吴某突发持续性胸痛、出汗等症状,送急诊抢救室急救,经过相关科室会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高血压病3级、慢性肾功能衰竭、陈旧性脑出血、 痛风、血尿原因待查等疾病。治疗期间发现吴某还存在心功能不全、右肾占位、 结石、肺感染等疾患,810日转入EICU继续治疗,吴某在此期间病情反复加重,经抢救缓解,至8282240分,病情再次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两原告认为被告对吴某的诊疗存在严重过错,如未询问过往病史、使用冠心病禁忌药物、心内科未予以收治等。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吴某治疗期间支出的医疗费94 905. 43元及其他相关损失。


医疗事故鉴定: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医院在对吴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具有轻微责任,其过错参与度建议为10%。双方对该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常言道,是药三分毒,这是有一定的道理的,药的使用一定要慎重。患者应在专业医生的医嘱下按时按量服用药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确定药物的种类、使用方法、副作用的预防和应对措施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用药时不注意遵守相关规定,在药物的剂量上出现差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正是医生 未能履行充分的注意义务导致了患者损害。


对于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本案中,虽然被告对吴某使用立止血的用法及数量适当,但用药过猛,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相关鉴定结论确认被告存在过错,具有轻微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10%,故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为10%。


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业性的特点,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对患者的用药方法得当,数量过大, 对患者的死亡存在轻微过错的,表明医院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与患者的死 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依据实际情况,按照责任比例要求医院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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