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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出生,不当出生的法律关系

(2019-10-26 17:40:02)
标签: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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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出生的法律关系

妇产科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高发领域之一,其中又以产检问题居多。因产检涉及的法律问题通常被称为“不当出生”,其责任不同于普通的医疗事故责任:一是胎儿的缺陷不是医院造成的,而是先天存在的,即使医院尽到了合理的检查与告知义务也无法改变胎儿先天缺陷这一事实;二是缺陷胎儿的出生不是其父母的主观意愿,而是基于对医院的信任而产生的本来可能避免的后果。损害事实并不是指缺陷儿“缺陷”这一事实,而是指因医院过错造成其非期待出生,该“出生”给缺陷儿父母带来的一系列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广州医疗事故律师范新兰下面对因产检问题发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因果法律问题进行简单论述。

 

因果关系,需要区分两种表述

一是医院的产前检查行为与新生儿畸形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从医学角度来讲,胎儿发育的异常是多种原因所致,除了父母会带给孩子遗传性疾病以外,在受孕以前及母亲怀孕期间还有很多因素会对胚胎产生影响。产前检查只是对客观情况的反应,该行为对胎儿的发育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新生儿畸形或其他发育异常的后果与医院的产前检查行为是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二是医院在产前检查中的过失行为与畸形新生儿的出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产前检查的目的,就是为了提早发现胎儿的异常发育情况,并且及时做出舍或留的决定,医院在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过程中存在的过失行为,实际上剥夺了孕妇及其家属的生育选择权,构成了对新生儿父母优生优育的侵犯,与畸形新生儿的出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律师简析: 

作为患儿父母来讲,孕期的产前检查一定要重视,避免因侥幸心理而放弃任何一项检查项目,并且胎儿筛查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单纯的一次超声检查或唐氏筛查并不能检出所有的胎儿发育异常。作为医院来讲,同样需要对产前检查的操作及诊断给予高度的重视,一旦发现任何异常,均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充分保障准爸准妈的生育选择权的行使,同时也是有效的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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