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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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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区别
由于尸检在解决患者死亡引起的医疗纠纷中非常重要,不少患方认为做了尸检就不用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了,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医疗事故律师认为:尸检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完全不同,尸检不能代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两者的鉴定机构不同
尸检机构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这些机构必须具有独立的病理解剖能力,参加尸检的人员仅限于病理解剖人员。而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是各级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员是不同专业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临床各科室的医生,护理人员以及其他技术人员及法医。
二、时间的要求不同
由于尸体的特殊性,对尸检的时间有严格的要求,尸检必须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只要案件没有超过行政处理的时限及诉讼时效的要求,在正常处理医疗纠纷时,双方当事人随时都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三、鉴定的内容不同
尸检只对患者的死亡原因做出认定,并不就医疗机构对于患者的死亡是否有责任发表意见。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对整个医疗活动过程的正确与否进行认定,其鉴定内容包括: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等等。
四、两者的法律意义不同。
尸检报告只是患者死亡原因的一个客观反映,它并不对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进行探究,它可以成为医疗事故鉴定及进行诉讼时的一个重要证据,但不能直接认定医疗机构的过错。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要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做出直接认定,鉴定结论不仅可以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也可以成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事故律师应当根据案件,决定是否做尸检以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尸检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不相同。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医疗事故律师应提示当事人裉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申请尸检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