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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腮腺炎疫苗损伤听力,谁来担责?

(2019-10-23 21:17:37)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04/1559633269291298.jpg

注射腮腺炎疫苗损伤听力,谁来担责?

案情介绍

201037日,原告张某在被告开县某卫生院处接种了腮腺炎疫苗。负责为原告张某预防接种的钟雪翔系开县某卫生院的医务人员


原告接种腮腺炎疫苗不久后,出现挠头抓耳等症状,继而双耳听力障碍。201066日,原 告张某被送往重庆三峡医院检查,双侧脑干听神经无电活动。


201067日, 经重庆大坪医院诊断,原告张某听力减退待诊。201069日,原告张某被 送往重庆医科大学儿童医院就诊,因原告双侧脑室后部周围及双侧额叶脑白质异常信号,考虑有局部髓鞘化延迟或障碍的可能。2010612日至201015日,原告张某在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儿童分院住院治疗,脑电图检查为轻度异常。


为进一步确诊,2010624日,原告张某被送往北京同仁医院就诊。 2010726日,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会诊后认为,被告开县某卫生院的接种门诊为规范化门诊,因家长未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延误了查找病因的最佳时间,现在已无法判断发病与接种疫苗的关联性与时间依从性。


2010 1021日,经重庆市万州区医学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办公室鉴定, 原告张某双耳失聪的结果不属于预防接种的异常反应。26101116日,原告张某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脱髓鞘病、听力减退,20101218日出院。20111121日,

 

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因注射疫苗致使听力下降,目前仍然遗留双耳极度听觉障碍,构成4级伤残,原告张某目前听力丧失严重,植入电子耳蜗的指征不 明确,目前没有续医费。

 

2012118日,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开县某卫生院在对张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是致患儿目前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被告开县某卫生院对重庆市法医学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服,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垫支了鉴定人出庭费用1900元。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关于本案,有两个问题值得研究。


第一,注射疫苗的行为是否为医疗行为。


在我国,除了四种情形不属于诊疗行为外,其余均是诊疗行为,这四种情形是患者自残、医院管理瑕疵、医生故意伤害、非法行医。本案被告开县某卫生院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服务机构,为原告张某接种的医钟雪翔系某卫生院的医务人员,其接种行为属于预防保健的范围,原告张某注射的炎疫苗属于二类疫苗,属自费疫苗,由被告开县某卫生院在开县疾控中心疫苗后销售给原告,被告开县某卫生院收取的疫苗接种费包含疫苗的注射费及疫苗注射的利润,被告开县某卫生院为原告张某接种腮腺炎疫苗了利益,其行为属于诊疗活动的范畴。法院在认定注射疫苗是否是医疗行采取了排除的方法,先通过界定什么行为不是医疗行为,再通过本案中医构实施的行为来判断,说理性较强,也很直白地界定了医疗行为的含义。


第二,被告开县某卫生院对原告张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原、被告共同选定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意见书客观真实分析了被告为原告接种疫苗的过程、原告接种后的治疗过程、原告的伤害后果,被告行为的因果关系。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做出的被告开县某卫生原告张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是导致原告目前损害后果的因素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本案被告开县某卫生院的过错在于接种疫苗前无具体的检查记录,也无法证明接种前原告张某存在禁忌证情况和疫苗属于合法疫苗,被告开县某卫生院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减毒的腮腺炎本身是一种活疫苗,有可能在机体功能低下的时候成为条件致病菌。接种腮腺炎疫苗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对于免疫功能低下的儿童,接种腮腺炎疫苗有患腺炎的风险,该风险不是被告开县某卫生院能够完全避免的,应适当减轻开县某卫生院的赔偿责任,而原告张某感染腮腺炎后未能在第一时间确诊延误了查找病因的最佳时机,也应适当减轻被告开县某卫生院的赔偿责任。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被告某卫生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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