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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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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使用过期药物,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
何某某于2010年8月6日因为身体不适前往附近的卫生中心进行就医诊疗。
主管该卫生中心的卫生局于2011年4月28日的回复记载:赵某某女士来信反映“母亲因便秘由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门输液,第三天出现发热,发现所输药物过期二个月,立即通知院方。事后将母亲送至九院,诊断为败血症。院方第一销毁证据;第二加病历;第三弄虚作假;第四院方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解释和处理意见,提出申请要求按医疗事故处理”
同时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某分局的2011年7月5日投诉回复记载:某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规使用过期药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我局已对某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过期药品一事进行了行政处罚。
在卫生中心住院治疗后,何某某辗转多家医院进行治疗。现何某某仍在住院治疗中。何某某在上述治疗期间,住院期间的各种花费巨大。何某某认为某卫生中心在对其诊治的过程中使用过期药物,造成其身体损害,故起诉要求某
法院委托某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对何某某现有身体状况是否与注射过期药品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何某某伤残情况、休息、营养、护理期
何某某对伤残问题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某某伤残情况进行评定。鉴定意见为:何某某目前身体状况属一级伤残。何某某既往有多种基础疾病,经过治疗症状有所控制缓解,但对其身体康复产生不利因素,
对上述鉴定意见,何某某认可某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构成一级伤残的鉴定意见,但对其确认的参与度有异议,何某某认为,何某某虽有原发疾病,但原发疾病不足以导致何某某一级伤残的损害后果,何某某一级伤残的损害后果系败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是因为医疗机构(该卫生中心)自己的过错,在对患者治疗的过程中行详细检查,导致给患者用了过期的药物输液,因而产生了损害,医疗机构应当对该损害承担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显然是该卫生中心的责任。药物过期,依据相关法律和医疗操作规范,不应该再给患者使用,该卫生中心因为疏忽大意,给患者使用过期的药物,该损害与药品的生产者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卫生中心为患者使用过期药物,在事发后销毁相关药物,存在明显过错,何某某因被注人过期药物导致其人身损害,经过相关鉴定已经确定,故卫生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何某某虽然患有多种基础疾病,但在输人过期药物之前情况尚可,可在家接受诊疗服务,何某某在输入药物之后身体状况即恶化,根据何某某提供的病史资料,何某某之后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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