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告知不充分,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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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告知不充分,医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情介绍
原告郭某患糖尿病6年,平时使用诺和灵等药物治疗。2005年9月7日,
9月19日,原告郭某接受了被告医院的系列检查,其中原告尿常规检查蛋白2
+ ,但被告医院未将这一情况告诉原告。2005年9月28日原告郭某开始进行试验治疗,于2005年12月30日结束。试验过程中原告曾向被告医院负责试验的医师诉说全身不适,但负责医师未做处理。试验治疗过程中由于原告血糖控制不理想,被告医院要求原告逐步加大试验用胰岛素剂量,直至试验治疗结束。试验结束后原告重新使用诺和灵治疗糖尿病。2006年1月6日原告因腰酸、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的一个概念就是药物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简单来讲就是一种人体实验,我国2003年颁布的《药物临床实验质量管理规范》附则规定临床试验的含义为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
相对于试验者而言,大多数受试者为患者,患者更在乎的是其病情,
签订知情同意书后,是否就意味着患者全部同意了该医疗方案?在一般情况下的确如此,知情同意书是患者知情同意意思的外部表示。但是患者基于自身的原因可能会误解医生的意思。在患者自己误解医生的意思的情况下,患者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郭某是2型糖尿病(r2md)患者,血糖控制不佳,属于“50/50双时相低精糖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的临床试验人群,
由于药物试验的自愿性,原告可随时根据试验过程中的情况,决定是继续参加还是退出试验,所以在试验过程中被告医院仍有根据试验进展情况进行说明的义务,在试验过程中应向原告说明血糖控制不佳对原告糖尿病肾病的影响,
药物试验前,如两被告向原告充分说明药物试验相关情况及原告病情,特别是参加试验对原告肾脏可能带来的影响,原告选择不参加药物试验的可能性较大。试验治疗过程中如果被告医院向原告充分说明血糖控制不理想对原告糖
原告参加试验前,尿蛋白2 +,所以可以认定原告药物试验之前已处于糖尿病肾病的第四期。从试验后的24小时尿蛋白定量分析和原告的症状来看,可以认定原告仍处在糖尿病肾病的第四期。在医学上尚不足以认定原告肾脏损害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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