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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用错药致肾功能不全,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019-10-22 20:26:22)
标签:

医疗纠纷

http://9238.seohost.cn/storage/9238/article/20190604/1559631486786201.jpg

医院用错药致肾功能不全,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王某因发热于2013年4月9日入被告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由于被告将“阿糖腺苷”误录为“阿糖胞苷”,原告自410日至416日每日误用阿糖胞苷0.5g,共用7天,总剂量为3.5g 原告误用此药物过程中出现恶心、呕吐症状,原告身体左侧腋下和注射部位出现大小不等的瘀点和瘀斑。4161536分急检原告血常规,被告发现原告血小板和白细胞明显降低后请血液科会诊,遵照会诊意见被告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至418日复检血常规时,原告的病症有所好转,被告建议原告转入血液科进一步诊治,后经被告同意,原告于418日转至J大学第一医院 (以下简称吉某某院)继续治疗而出院。原告在被告处住院9天,产生医疗费 8173.40 元。

原告认为其于201349日因发热就诊于J省人民医院,后因J省人民医院错误使用阿糖胞苷导致原告全血细胞减少、慢性肾功能不全加重、肾性贫血加重的不良后果。


经司法鉴定,确定被告在为原告治疗中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原告的全血细胞减少、慢性肾功能不全加重、肾性贫血加重的不良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求继续巩固治疗,原告后经过五次转院治疗,原告上述五次住院共计156天,均为二级以上护理。原告在吉某某院四次住院期间共支付门诊医疗费6584.80元。原告因在解放军总医院自付肾病后续治疗费 655. 00元;201311月至20148月在天津市中医院自付肾病后续治疗费 17 432. 07元。原告自行起诉前委任J省常春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意见为: J省人民医院在对王某某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J省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与王某某不良后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J省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在王某某的不良后果中责任程度为全部;王某某由于医疗过错所延长的护理期限以156天为宜;王某某的后续治疗费每月为4000. 00元,后续治疗期为五年。


被告J省人民医院认为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对原告的诊断及治疗不存在任何过错,符合相关的医疗规定,无论是否存在用药错误,均不会导致原告所诉称的这种情况,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告起诉的数额、标 准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且有些费用过高,综上,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原告所称的后果是原告本身的疾病所导致,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诉讼中被告对此鉴定意见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J正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意见为:省医院对被鉴定人王某某连续7 使用阿糖胞苷属明显用药错误。省医院用药错误与被鉴定人王某某全血细胞减少症、贫血程度加重、过敏性皮炎、左肺肺炎、低蛋白血症、高尿酸血症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省医院用错药导致上述不良后果中起完全作用,起参与度为100%。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责任较为清楚的案例,在本案中进行了两次鉴定,但是鉴定结果均对医疗机构不利,医疗机构对患者使用的药物的确给患者带来了相应的损害结果。根据侵权责任理论,医疗机构因自身的医疗过错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本案件中,由于医生在用药时并没有注意到患者的身体状况、药物的特殊属性,缺乏高度注意义务,用药的行为与患者出现的病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医疗机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阿糖胞苷为治疗急性白血病 或恶性淋巴瘤抗癌药,其不良反应对骨髓有抑制作用,可使白细胞及血小板减少,严重者可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或巨幼细胞性贫血,且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原告入院诊断为发热待查,不是阿糖胞苷用药的适用症,被告在原告的治疗过程中却给静点7天阿糖胞苷总量3. 5g,导致原告出现全血细胞减少、慢性肾功 能不全加重、肾性贫血加重的不良后果。被告显然没有遵守医疗操作规范及履 行谨慎注意义务,经两次鉴定,均认为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应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为本案经过鉴定后事实清楚明确,医疗机构确实因为自己的过错给患者带来身体上的损害,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现实中的情况往往比本案更复杂和困难,因此应当引起高度的注意,医院积极与医生进行沟通,医患双方相互信任和了解才能有效地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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