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用错药致肾功能不全,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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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用错药致肾功能不全,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王某因发热于2013年4月9日入被告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由于被告将“阿糖腺苷”误录为“阿糖胞苷”,原告自4月10日至4月16日每日误用阿糖胞苷0.5g,共用7天,总剂量为3.5g。
原告认为其于2013年4月9日因发热就诊于J省人民医院,后因J省人民医院错误使用阿糖胞苷导致原告全血细胞减少、慢性肾功能不全加重、肾性贫血加重的不良后果。
经司法鉴定,确定被告在为原告治疗中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原告的全血细胞减少、慢性肾功能不全加重、肾性贫血加重的不良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求继续巩固治疗,原告后经过五次转院治疗,原告上述五次住院共计156天,均为二级以上护理。原告在吉某某院四次住院期间共支付门诊医疗费6584.80元。原告因在解放军总医院自付肾病后续治疗费
被告J省人民医院认为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对原告的诊断及治疗不存在任何过错,符合相关的医疗规定,无论是否存在用药错误,均不会导致原告所诉称的这种情况,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告起诉的数额、标
诉讼中被告对此鉴定意见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J正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意见为:省医院对被鉴定人王某某连续7天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责任较为清楚的案例,在本案中进行了两次鉴定,但是鉴定结果均对医疗机构不利,医疗机构对患者使用的药物的确给患者带来了相应的损害结果。根据侵权责任理论,医疗机构因自身的医疗过错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本案件中,由于医生在用药时并没有注意到患者的身体状况、药物的特殊属性,缺乏高度注意义务,用药的行为与患者出现的病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医疗机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阿糖胞苷为治疗急性白血病
因为本案经过鉴定后事实清楚明确,医疗机构确实因为自己的过错给患者带来身体上的损害,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现实中的情况往往比本案更复杂和困难,因此应当引起高度的注意,医院积极与医生进行沟通,医患双方相互信任和了解才能有效地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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