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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用药,医疗机构需赔偿患者经济损失

(2019-10-22 20:26:02)
标签: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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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用药,医疗机构需赔偿患者经济损失

案情介绍

原告张丰春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在山东省泰安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入院伤情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伤。


原告出院后,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为由将侵权人孔凡忠及中华联合保险泰安支公司诉至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中华联合保险泰安支公司申请对原告住院期间的用药合理性进行审查,剔除与交通事故所致伤情无关的用药。


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鉴定人张丰春住院期间所用药物奥扎格雷纳适用症为治疗急性血栓性脑梗死和脑梗死所伴随的运动障碍,被鉴定人本次交通事故损伤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因此奥扎格雷钠为本次损伤治疗中的不合理用药,应去除费用为7250.40元。原告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人员杨丰强出庭接受质询,同时申请其主治医师娄彦华、王震出庭作证,原告主治医师亦未能明确证明药品奥扎格雷钠的使用与治疗原告伤情之间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认定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过程中因使用奥扎格雷钠所花费的7250.40元为不合理用药,应在赔偿范围内予以扣除。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泰安市中心医院赔偿其因不合理用药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医疗纠纷律师分析

患者与医院之间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医疗合同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本着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精神为患者看病,合理用药。《药品 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且药物本身具有毒性,医疗机构在用药时应尽高度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医疗机构为了多收费对患者用了不相干的药物,没有导致严重的后果发生,因而只是根据医疗合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治疗,原、被告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根据原告的病情使用药物并按照正确的方法、手段为原告提供医疗服务。根据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以及民事判决书,足以认定原告张丰春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期间所用药物奥扎格雷钠为不合理用药。药物奥扎格雷钠适用症为治疗急性血栓性脑梗死和脑梗死所伴随的运动障碍。原告陈述其并未有急性血栓性脑梗死及相关病史,在被告出具的住院病案中现病史、既往史部分亦未发现原告患有或曾经患有上述病症的记载,因此,被告泰安市中心医院未根据原告的病情为原告提供合理、恰当的医疗服务,原告因被肯在治疗过程中不合理用药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予以赔偿。法院判决泰安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张丰春经济损失共计7750. 40元。被告已按判决履行完毕。


我国现阶段医疗纠纷日益增加,不仅影响到患者及家属的心理,也加重了医务人员的心理压力,降低了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在实践确实存在部分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给患者开出价格较为贵或不必要的药物,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本案判令被告泰安市中心医院赔偿原告因被告不合理用药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提醒医疗机构,在为患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秉承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宗旨,本着必要、合理的原则,为患者提供恰当的治疗方案,加强与患者及患者家属之间的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以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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